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9號),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維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
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
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
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
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
年9月25日以113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撤銷改判不受理,
依法即無從再與其餘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未及審酌
仍將此部分列為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即有未恰,應駁回此
部分聲請。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日
期均在編號1所載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12年1月17日前,又本
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
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固符合「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之要件。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雖另聲請將附表編號1、3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與
受刑人另案(即該案附表編號7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判決)所犯詐欺罪所處
之刑(即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定應執行刑,並於113年11
月6日繫屬於臺北地院,惟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2
月25日以114年度抗字第429號撤銷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3
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即該案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駁回檢
察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該案附表編號3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刑之聲請等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
4年度抗字第429號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下稱前
案),因前案目前尚未確定,尚不生實質確定力,故本件檢
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各罪所處所
之刑(即前案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與另
案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固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問題,惟前案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裁
定在案,倘先行確定,即生實質確定力,則本院如再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附表編號1、3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與受刑
人另案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揆儲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復審酌受刑人於同一時期所犯相類之詐欺犯罪,確實
於同一定刑程序中一併定刑較為妥適,且可避免前揭案件判
決確定後,檢察官勢必又須就該案與本件再次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復觀諸受刑人目前執行中案件指揮書執畢日為129
年12月9日,執畢日期尚遠,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
,是本案各罪之定刑尚不具急迫性,倘能待前案定應執行之
裁判確定後,再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與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可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
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並提升刑罰之可
預測性,故本件聲請爰不予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2月21日 110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4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02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257號 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29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惟尚未確定。)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2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惟尚未確定。)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5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惟尚未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3罪)、有期徒刑3月(11罪)、有期徒刑2月(1罪)、有期徒刑8月(1罪) 有期徒刑3年(1罪)、有期徒刑2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5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8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0年12月5日至111年6月1日 110年11月22日至111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8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03、18050、25382、294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0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8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0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惟尚未確定。)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2號(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1號(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8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6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671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4號
SLDM-114-聲更一-3-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