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耕
選任辯護人 顏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5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黃翊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
(見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警查
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在卷,又本件雖因告訴人撤回
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檢察官已於起訴書中聲請
沒收該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1 GOPRO相機1台 2 記憶卡1張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5336號
被 告 黃翊耕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顏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翊耕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凌晨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建鑫店」內,見AW000-B113701之成年
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著短裙在店內選購商品
,竟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打開置放於手提袋中
之GOPRO相機電源,未經A女同意,無故朝A女兩腿間,由下
往上以錄影方法攝錄A女之大腿、裙底內褲等非公開之身體
隱私部位即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性影像影片得逞。
嗣後經店內其他客人告知,A女方知遭人無故竊錄,經報警
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黃翊耕之自白;㈡告訴人A女之指訴;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GOPRO相機記憶卡內存之影像畫面截圖
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
以錄影方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罪責較輕之刑法第315條
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為
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GOPRO相機
1台、記憶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竊錄告訴人A女性影像
所用之物,請依刑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19條之5等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呂俊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淑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
錄其性影像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 1
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TPDM-113-審易-2975-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