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606號
原 告 林○○
被 告 張○○
訴訟代理人 陳○○
上列當事人間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
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係原告之○○,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4款規定之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之家庭成員關係。被
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778號核
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
得對原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原告
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上開民事通
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下稱萬華分局)於112年8月28日執行保護令,且當面告知
原告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詎被告竟於112年9月22日
中午12時許,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到底
是寄了什麼可次寄到14箱」、「我莫明奇妙被一仁伸請保護
令(我是不會暴力的人)你知的」之訊息(下稱本案訊息)
予原告,對原告為通信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
護令之禁止事項。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5,000元等語。被告則以
:其傳送本案訊息予原告係因原告寄東西,其要詢問原告為
何沒有經過被告同意去被告房間拿東西寄了14箱物品到被告
訴訟代理人租賃的小套房,事後卻稱被告騷擾原告,被告之
態度和緩,但原告借題發揮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778號通
常保護令、113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判決、Line對話紀錄、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影本等件為
證,被告雖否認對原告為騷擾,但對曾於上揭時間以Line對
原告傳送訊息一情並不否認,核之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778
號通常保護令命被告對原告不得為通信之行為,而被告除以
Line詢問原告寄物品事項外,並稱原告為陳ㄧ仁全家之代言
人等語,並以Line對原告為語音通話(附民卷第37、39頁)
,堪認被告對原告有為通信、通話之行為,而上開112年度
家護字第778號通常保護令係至113年1月24日經本院112年度
家護抗字第138號廢棄,於此之前該通常保護令並未停止執
行,仍有拘束力,被告自有遵守之義務,被告上開所辯,尚
不足採。
(二)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
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本件原告因被告
對其為違反通常保護令之通信行為,已侵害其生活安寧,衡
諸社會一般觀念,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自得請求
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審酌兩造之關係、身分,及本件事發
原因、經過、原告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
神慰撫金以2,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所為請求,即難准許
。
(三)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原告
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TPEV-113-北小-2606-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