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3134號、第13926號、第1747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427號)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共參罪,各處拘役參
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
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
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
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88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
侵占遺失物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之騷擾行為
,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被
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
取所需,竟侵占他人遺失物,且明知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
容,仍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
作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
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
,均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被告侵占之物品已尋獲並返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人陳明在卷
(見警卷第8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134號
113年度偵字第13926號
113年度偵字第17477號
被 告 丙○○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3年3月9日14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
旁路旁,拾獲乙○○遺落之安全帽一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未將之送至警察單位處理,隨即據為己有而侵占入己
。嗣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全情。
二、丙○○與丁○○為夫妻,其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因對丁○○實施家庭暴力,前經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5
56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丁○○實施身體、精神
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
得對丁○○為騷擾、接觸之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詎丙○○明
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仍於113年2月12日21時30分許,
宣稱欲與其父親同住而執意進入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處,隨即與丁○○發生肢體拉扯,以此方式接觸丁○○並對其施
以身體之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又另行起意,於113
年2月29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內,以「
蕭雜某」辱罵丁○○,以此方式接觸丁○○並對其施以精神上騷
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又另行起意,於113年5月22日19
時至翌日17時10分間,至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內,接
續向丁○○要求入內睡覺、索討金錢且拒不離去,以此等方式
接觸丁○○並對其施以精神上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丙○○警詢及偵查中供詞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丁○○警詢中證詞 被告所涉違反保護令犯行 3 證人乙○○警詢中證詞 被告所涉侵占遺失物犯行 4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所涉侵占遺失物犯行 5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55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記錄表 被告前涉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及警方執行等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及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1、2款違反保護令等罪。被告4次犯行間,犯意
個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甲○○
KSDM-114-簡-873-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