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 告 李沖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游舜雄等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00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告Instagram暱稱「liu-0
807」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
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於起訴
狀上記載被告Instagram暱稱「liu-0807」之人之真實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裁定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