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黃金鑑
黃范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瑋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暨塗銷最高限額抵
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抵
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其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部
分,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已如前
述,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則為421萬9,871元(如附表
所示),明顯低於擔保債權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抵
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421萬9,871元。又原告前開2項聲明起訴之
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1萬9,87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TYDV-114-訴-292-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