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健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健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健男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入監接
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990號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3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CHDM-113-聲保-142-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