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鈺峰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鈺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月;另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
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
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
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
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
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7款亦有明文。末按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
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
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
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如附表
二所示竊盜、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各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各附表疏漏之
處,更正或補充如本裁定各附表備註欄所載),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一所示之案件,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
而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前開數罪請
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
3年11月17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合於刑法
第50條第2項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
、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
衡比例、責罰相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及刑罰經濟、恤刑
之目的,暨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從輕量刑、依法裁定
(見定刑聲請切結書、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之意見,各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部分諭知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
固皆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
說明,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
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07/07~109/07/08 109/07/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1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9號、9616號9709號、189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80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0/06/29 113/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80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8/17 113/08/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25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74號 ※前開編號1所示之案件,原聲請書附表犯罪日期誤載為「109/07/07」,更正如上。
附表二:(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部分)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9/07/08~109/07/19 109/07/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0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9號、9616號9709號、189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10/01/12 113/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7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4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2/23 113/08/27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罰執字第240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74號 ※前開編號1所示之案件,原聲請書附表犯罪日期誤載為「109/07/08」,更正如上。
PCDM-113-聲-4655-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