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說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之關係。
三、說明提出本件收養認可之原因為何?
四、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同意出養者,請提出出養同意書並經公
證(如可到庭陳述則無庸公證)。
五、提出收養人甲○○、丙○○之健康檢查報告。
六、提出被收養人乙○○之健康檢查報告。
七、提出收養人甲○○、丙○○之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
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提出被收養人乙○○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或最新國稅局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九、提出收養人甲○○、丙○○及被收養人乙○○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
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十、提出被收養人乙○○之生父、生母、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不省略)。
十一、提出收養調查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TCDV-113-司養聲-284-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