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志賢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賢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NTDM-113-聲保-72-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