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蒼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5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蒼富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李蒼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
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依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有和解書1紙存卷可查(
見偵卷第39頁);兼衡被告為本案犯行前,未有因案經論罪
科刑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
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
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服務業、勉持之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卷第19頁),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文規定。查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竊得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物,固均為其犯罪
所得,然其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
元,其金額已大於前揭犯罪所得(竊得之物品價值為1000元
;見偵卷第35頁),評價上應等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予被害人,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前開被告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3年度偵字第55574號
被 告 李蒼富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蒼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29日2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機車停車
格,徒手竊取張○翔所管領並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座墊上之黑色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下同】1
,0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去。嗣張○翔發現上開安全帽遭竊並報警處理,始經警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蒼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被害人張○翔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和解書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6張
及現場蒐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其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蒼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未扣案之安全帽1頂,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賠
償2,000元予被害人張○翔,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有和
解書1份在卷足參,故如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
使被告承受雙重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岑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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