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傅冠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4年1月13日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400020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冠中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鎮暴槍壹把、空氣瓶捌支、塑鋼彈壹批,均沒入
。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4年1月3日14時50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携帶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空氣瓶8支
、塑鋼彈1批。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警員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畫
面、蒐證照片及光碟。
(三)扣案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支、空氣瓶8支、塑鋼彈1批。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所攜帶
之鎮暴槍,其外觀兼具槍管、板機、握柄等槍枝基本構造,
與真槍相較真偽難辨,足令他人誤認為真槍。雖被移送人辯
稱上開扣案物品係退租已久之租客所有,而放置於車上等其
前來領取等語,然此難謂被移送人攜帶上開扣案物品之正當
理由。從而,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論處。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本法行為之
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及所生危險損害等一切情狀,
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扣案類似真槍之鎮暴槍1把、空氣瓶8支、塑鋼彈1批為被移
送人所有,且係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