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竺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0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竺庭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附表更正為如下附表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何竺庭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
修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
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可知關於被告自白減輕其刑
之要件規定,於修正後愈趨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
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至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
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僅係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
移列至第22條第3項,而將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相關
構成犯罪之要件、罰則均與修正前相同,應逕適用新修正之
規定論處,併此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
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另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
戶予他人使用罪之事實(見偵卷第121頁),就本案無正當
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犯行予以自白,
且被告於本院裁判前亦未提出任何否認此部分犯罪之答辯,
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
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供詐
欺集團行騙財物,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部分,不予重複評
價),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
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賴奇懋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18時許起,佯為「World Gym」健身房會計及台新銀行人員,以電話向賴奇懋佯稱:將自伊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賴奇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19時49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20時30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5元 ⑴郵局帳戶 ⑵玉山帳戶 2 陳譽中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20時26分許起,佯為「World Gym」健身房人員及玉山銀行人員,以電話向陳譽中佯稱:因誤刷一筆款項,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譽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21時4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21時7分許 ⑴4萬9,988元 ⑵4萬9,987元 ⑴玉山帳戶 ⑵玉山帳戶 3 黃信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18時54分許起,佯為「World Gym」健身房營業員及合作金庫銀行人員,以電話向黃信華佯稱:因會員資料遭誤設為儲值,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信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19時32分許 ⑴4萬9,967元 ⑵4萬9,968元 ⑴郵局帳戶 ⑵郵局帳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795號
被 告 何竺庭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竺庭基於交付3個以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並提供
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9日23時18分許,在高
雄市三民區熱河街上不詳統一超商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將
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
籍資料不詳LINE暱稱「謝先生」之人,再以LINE告知上開帳
戶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提供3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詐欺
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
陷於錯誤,而轉帳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附表
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奇懋、陳譽中、黃信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竺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賴奇懋、陳譽中、黃信華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
告訴人賴奇懋提供之街口支付、台新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
明細擷圖、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台街口支付帳號申登人資
料、告訴人陳譽中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告訴人黃
信華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被告提出與暱稱「謝先
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上開郵局、玉山、中信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5-2條之立法理由,本條所謂
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
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
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
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本
件被告坦承將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已將該帳
戶之控制權交予他人,雖被告事後聯絡銀行停卡,唯其已將
帳戶之控制權交出,構成交付他人使用之要件,故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提供三
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罪嫌。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提
供金融帳戶舉措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惟依卷內被告之供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
錄等資料,並審酌被告行為時年僅21歲,查無類此提供金融
帳戶與他人而遭偵查或審理之犯罪紀錄,可知被告社會經驗
尚淺,堪認其所辯因借貸之需而誤信詐欺集團之話術始提供
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等語並非子虛,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上開金融帳戶對他人
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難認被告具有幫助故意,應認此部
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應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
決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賴奇懋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起,以電話向賴奇懋佯稱:伊於「World Gym」消費遭設定錯誤訂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致賴奇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19時49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20時30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5元 ⑴郵局帳戶 ⑵玉山帳戶 2 陳譽中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起,以電話向陳譽中佯稱:伊於健身房消費遭設定錯誤訂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致陳譽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21時4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21時7分許 ⑴4萬9,988元 ⑵4萬9,987元 ⑴玉山帳戶 ⑵玉山帳戶 3 黃信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起,以電話向黃信華佯稱:伊於「World Gym」消費遭設定錯誤訂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致黃信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19時32分許 ⑴4萬9,967元 ⑵4萬9,968元 ⑴郵局帳戶 ⑵郵局帳戶
KSDM-113-金簡-710-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