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
反請求原告 洪○財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反請求被告 馬○偵
訴訟代理人 蔡函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33,570 元(借名
登記部分土地110.01*17000=1,870,170+房屋部分363,400+剩餘
財產6,8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90,4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3-重家財訴-3-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