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原告 羅帥富
複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法定代理人 羅士棕
受裁定人即
原 被告 鄧冠婷
鄧芝芳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原告與原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因訴訟程序終結,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原告羅帥富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18,76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原被告鄧冠婷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18,763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原被告鄧芝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37,52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
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 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
動償付 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
訟費用時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
1項規定裁 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類 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4號參照) 。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經查:
㈠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2年
度家救字第59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嗣本案經
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判決主文
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即鄧芝芳2分之1、鄧冠婷4分之1、羅帥富4分之1),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
㈡本件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479,969元(價額計算詳附表),故第一審訴
訟費用為75,052元,此筆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
,應由原告與被告各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即原告羅帥富應負擔
18,763元(計算式:75,052元×1/4=18,763元)、被告鄧冠
婷應負擔18,763元(計算式:75,052元×1/4=18,763元)、
被告鄧芝芳應負擔37,526元(計算式:75,052元×1/2=37,52
6元)。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原告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價額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0000000元(依112年公告現值)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000000元(依112年公告現值) 3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135400元(依稅籍證明書) 4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 103100元(依稅籍證明書)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99元及 孳息 6 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129元及 孳息 7 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2,388元及孳息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14,200元及孳息 9 台北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存款 124,846元及孳息 10 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存款 1,039,995元及孳息 11 中華郵政公司華勛郵局存款 509,514元及孳息 12 中華郵政公司華勛郵局定期存款 703,417元及孳息 13 股票:綠能140股及孳息 無市值 14 股票:國揚109股及孳息 1891元 15 股票:長億實業40,000股及孳息 無市值 16 股票:光洋科81股及孳息 3098元 17 股票:鴻海2917股及孳息 291700元 18 股票:燦坤87股及孳息 2688元 19 股票:宏達電18股及孳息 993元 20 股票:華固66股及孳息 5755元 21 股票:鳳凰132股及孳息 7867元 22 股票:和旺21股及孳息 無市值 23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68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3-司家他-48-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