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AI HOANG(中文姓名:阮泰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AI HOANG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THAI HOANG(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係
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執
行羈押。
二、經查:經法官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所犯前揭犯行,有卷
附原判決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
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已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重罪伴隨高度
之可能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以移工身分居留臺灣(2095
號卷第123頁),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如經釋放,逃亡之可
能性甚高,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
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足認原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4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TCHM-113-上訴-1336-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