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坤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坤瑞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
犯罪事實
鄭坤瑞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
月1日23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鄉○○路0○00號住處內,將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內,點
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以此方式同時施用前述2種毒品1次。嗣於
同年月2日8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對其搜索,扣得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0時8分許,採
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不
予說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坤瑞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
均自白認罪(偵卷第6、29頁,本院卷第43、46頁),並有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R00-0000-000,偵卷第61頁)、雲林縣警察局委託檢驗尿
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偵卷第77頁)、雲林縣 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
10-14頁)各1份;扣押物照片4張(偵卷第16-17頁),以及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為證。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
證相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
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嘉
簡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12月16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為憑(偵卷第44頁),並於起訴書具體說明本案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
院考量被告經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罪質相近之
本案毒品犯罪,足認其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法敵對意識強烈
,依本案情節尚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之情形,爰參酌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後,猶未從中記取教訓,迄今尚未澈底戒除施用毒品
之習慣,竟漠視法律禁制,再次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且
有同時混用二種毒品之情形,顯見其毒癮非輕,所為不僅戕
害個人健康至鉅,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惟考量被
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損害,以及被告於審理中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
第1130800352號驗鑑書在卷可稽(偵卷第60頁),而裝盛該
毒品之包裝袋1 只,亦含有無法析離之海洛因,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
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警卷第5頁,
本院卷第46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檢出成分 1 白色粉末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1314公克,驗後淨重0.123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吸食器 1組 未送驗
CYDM-113-易-1031-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