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峻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
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
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
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
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
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
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
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
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
,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
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
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
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
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
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
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
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
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
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李峻卿(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
判確定前所犯,固有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而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原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定應
執行刑之聲請,有刑事聲請合併執行狀在卷可稽,然其於11
3年12月10日向本院具狀陳述:為聲請傷害案件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因年幼小孩思念受刑人,為提早返鄉,請求得易
科罰金指揮書等語(本院第67至71頁),本院為確認受刑人
之真意,遂於113年12月11日再次發函受刑人,受刑人親自
於「是(台端要撤回113年10月23日刑事聲請合併執行狀,
本件台端不同意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欄位勾選、簽名並
按捺指印,顯見受刑人並不同意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情,有本院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3頁),是受刑人
於本院裁定前已為撤回請求定刑之表示甚屬明確,依上開規
定,自不得逕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綜上所述,本院就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既尚未裁定其應執行刑
並對外生效,而訴訟關係尚未終結,自應許受刑人撤回其定
應執行刑之請求,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檢察官聲
請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5日 110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13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13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4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45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08號
TCHM-113-聲-1564-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