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雪珠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張佑聖律師
被 告 林娟
莊廣兆
張正興
邱順堂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係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苗栗縣○○
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正興段2053、2057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65,694元(計算式:公告
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占用面積1620.77平方公尺=3,565,
694元);訴之聲明第5至8項前段請求起訴前之不當得利合計6,4
83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72,17
7元(計算式:3,565,694元+6,483元=3,572,17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MLDV-113-補-1715-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