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徐鈺惠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戴立安律師
被 告 瞬潔管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
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
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
請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原告各項請求及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
認定: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勝訴之財產利益
包含自111年7月30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之本薪新臺幣(下同)
53,000元、提撥6%勞工退休金3,180元,合計56,180元,並依勞
動事件法第11條,以5年推定權利存續期間,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為3,370,800元(計算式:56,180×12×5=3,370,800);②原
告依投資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公司盈餘139,801元。及自113年起每
年之盈餘分配,就此未提出金額及證據,致無從核定,應以165
萬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5,160,601元(計
算式:3,370,800+139,801+1,650,000=5,160,601),應徵調解
聲請費共計3,000元。其中3,370,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共計1,667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
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SCDV-113-勞補-115-2024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