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
。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子女甲○○(年籍資料詳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下稱未成年子女)之母,因相對人於未
成年子女出生迄今都未予以扶養照顧,未成年子女看到相對
人,都不願開口叫相對人,也不給相對人抱,未成年子女上
幼兒園一年多了,相對人也都不聞不問,連子女讀哪間相對
人也都不知道。是以相對人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聲請人請求將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姓
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
,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
表徵,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
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父姓或母姓,惟為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宜有一定條
件之限制。至於如何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應參酌民法第1055
條之1之規定,權衡子女年齡、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家庭生活狀況、父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感情狀態等,綜合認定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有聲請人
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相對人居所及上班地址書面資料等
件可稽(見本院卷第11、41頁),且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
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入出境及在監在押紀錄等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27至35頁),顯示未成年子女於出生後,旋於108
年8月2日被相對人認領,嗣於109年6月11日兩造協議由未成
年子女親權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又本件並經證人○○○到庭證稱:我是聲請人的配偶。(問:
未成年子女從小至今由何人扶養照顧?)聲請人照顧。相對
人不理不睬,也不管他們有沒有吃喝或是餓死。(問:你認
為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之必要性為何?)對小孩子比較好,
跟媽媽姓去學校讀書也比較方便,跟同住的母系家族比較融
合。(問:與聲請人目前有生小孩?)順其自然。目前沒有
小孩。若我們之後有小孩,之後會比較融入我們生活,有跟
父母的姓氏等語明確。參以未成年子女亦到庭經曉諭裁判結
果,並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其陳稱:(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是否聊解?)瞭
解。(問:有何意見?)沒有,我想改姓氏,跟媽媽一樣等
語(均見本院113年12月11日筆錄),此已符合聯合國兒童
權利公約第12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
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
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本院自應衡酌之。
另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答辯或提出書狀為任何陳
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上開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是以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相對人自未成年子女出生迄今即無積極主動給予探視
關懷,現已1年餘對未成年子女未予聞問,亦從未分擔子女
之扶養費用,顯已造成親子間感情淡薄,關係疏離,足認相
對人對子女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而子女於兩造協
議親權後由聲請人單獨扶養照顧,並與聲請人及同姓繼父同
住與母系家族關係密切,彼此間感情親密,依附關係良好,
考量子女未來將繼續與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與母系家
族關係較為密切,在此家庭環境下成長,聲請人及其母系家
族在未成年子女自我認同發展過程有重大影響,並形成認同
感之心理趨向,要屬必然,故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如為其較可
認同之母姓「○」姓,並與其母、其繼父同屬「○」姓,對其
身心之發展顯屬有利,併考量子女之生活在母系家族環境情
況尚佳,是為使子女與聲請人及繼父、母系家族間歸屬感及
認同感更加緊密,以符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人聲請
將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母姓「○」,為有理由,自應准
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SCDV-113-家親聲-444-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