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31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李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前段關於「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
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KLDV-114-基小-316-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