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袁弘修
覃業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2月16日以新北警蘆刑字第11344317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弘修、覃業勛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
維法)之行為:
㈠時間:113年12月10日17時1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袁弘修、覃業勛於上開時、地,以住戶紀百書之兒子紀皓議欠有賭債,前來協商債務為由,多次前往並大聲叫囂若不處理即天天來,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袁弘修、覃業勛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紀百書於警詢之證言。
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
三、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
00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定有明文。本條款立法意旨,固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
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惟所謂「
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
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
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
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四、經查:被移送人袁弘修、覃業勛於警詢中均坦承有於上開時
、地,因紀皓議積欠賭債新臺幣1,280萬元,故前往「協商
」債務。又證人紀百書於警詢中證稱:對方陸陸續續來過我
們家很多次,113年11月29日也有來找過我們一次,昨天(1
1日)也有,總共來6次,他們每次來就會大聲叫囂說我兒子
欠他們錢,然後說我們不處理就要天天來,還有說不要讓他
們找到我兒子,因為他們都在騎樓大聲喧嘩,住戶都會聽到
,會打擾到其他住戶等語。足見被移送人曾多次共同前往催
討賭債,於上址為上開叫囂、喧嘩行為,並揚言會天天來云
云,對於紀百書及鄰近住戶之居住安寧已生滋擾,揆諸前揭
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均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
所謂藉端滋擾住戶之處罰要件無疑。爰審酌被移送人因賭債
糾紛即藉端滋擾紀百書及上址鄰近住戶,實有不該,然行為
後自承有為上開前往催討賭債之行為,暨參以其本件行為之
情節、手段、危險、損害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況,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SJEM-113-重秩-146-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