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伊沛
籍設○○縣○○市○○○街00號○○○○○○○○○)
上開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4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伊沛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之附表編號10及11記載
「Terk」更正為「Terky」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核被告陳伊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
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被告前有偽造文書及多
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法治觀
念薄弱,素行欠佳。惟念被告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
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價值新臺幣2,
490元),且迄今尚未適當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
自述高中肄業、職業為工、經濟勉持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核屬被告犯罪所得。然被告供稱
能吃就吃,或使用完就丟棄等語(見偵卷第8頁),顯已無
從執行原物沒收,亦無返還被害人,爰逕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價格(新臺幣) 1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璀燦秘密棕) 249元 2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璀燦秘密棕) 249元 3 樂品多功能美物收納4件組 39元 4 WONDER PDQC3.0 快充行動電源-10000mAh 790元 5 瑪榭新強然紗韌度強化褲襪 109元 6 PB新銳三角褲-XL 170元 7 舒芙蕾蕾絲隱形背扣內衣-黑XL 490元 8 KS蠶絲棉柔低腰丁字褲-淺杏XL 99元 9 KALAIFU網紅側髮小爪領結 49元 10 弘陽Vegan Jerky50g 韓式辣雞風味 39元 11 弘陽Vegan Jerky50g 台式鹹酥雞 39元 12 77迷你乳加123g 60元 13 福味手工麻花捲75g 39元 14 品客洋芋片110g 69元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166號
被 告 陳伊沛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市○○○街00號
居○○市○○區○○街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伊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2月20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號地下1樓之
寶雅商場站前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金
額共計新臺幣2,490元,得手後藏入隨身提袋內,未結帳即
逃離現場。嗣經該店店員清點商品時發現短少,遂調閱店內
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遭竊,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伊沛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簡信慧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6張
、失竊商品明細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
告訴人,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昭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價格 1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璀燦秘密棕) 249元 2 琦洛麗矽水膠月拋(璀燦秘密棕) 249元 3 樂品多功能美物收納4件組 39元 4 WONDER PDQC3.0 快充行動電源-10000mAh 790元 5 瑪榭新強然紗韌度強化褲襪 109元 6 PB新銳三角褲-XL 170元 7 舒芙蕾蕾絲隱形背扣內衣-黑XL 490元 8 KS蠶絲棉柔低腰丁字褲-淺杏XL 99元 9 KALAIFU網紅側髮小爪領結 49元 10 弘陽Vegan Jerk50g 韓式辣雞風味 39元 11 弘陽Vegan Jerk50g 台式鹹酥雞 39元 12 77迷你乳加123g 60元 13 福味手工麻花捲75g 39元 14 品客洋芋片110g 69元
TPDM-113-簡-3555-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