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忠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
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忠生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5所示之罪不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3、4、6所示之罪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
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
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等
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林忠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360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10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0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92號 113年度簡字第67號 113年度簡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92號 113年度簡字第67號 113年度簡字第6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01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06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06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3月3日、112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2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8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822號 113年度易字第742號 113年度簡字第797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822號 113年度易字第742號 113年度簡字第7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8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7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140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TCDM-113-聲-3354-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