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子鍩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緝字第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子鍩犯修正前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呂子鍩(原名:呂欣瑀)明知其所陳列,其上使用如附表所
示商標之相關商品(下合稱本案仿冒商品),均係向大陸地
區之不詳貨源,以明顯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所購入,因
此顯然均是「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
權商品。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
,自民國105年10月22日起至106年1月16日為警查獲止,在
嘉義縣大林鎮之大林夜市000號攤位,陳列而欲販賣本案仿
冒商品。嗣經警前往查緝,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本案仿冒
商品,始悉上情。
㈡案經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商標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呂子鍩於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暨其照片。
㈢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
結果各1份。
㈣NIKE產品鑑定書、PUMA商品鑑定報告書、CK商品鑑定報告、U
NDER ARMOUR商品鑑定報告書、adidas商品鑑定報告書、LEV
I'S商品鑑定報告書、Champion商品鑑定報告各1份。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前,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已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
,並於其行為後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9
7條前段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商標
法第97條第1項則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前段規定將主觀構成要
件限於「明知」,相較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第1項規定,
處罰範圍顯然較於限縮(見修正理由第1點說明),因此自
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據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前
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規定。公訴意旨逕認應適用修正後商標
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容有誤會。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本案仿冒商品
之低度行為,以及意圖販賣本案仿冒商品持有之低度行為,
均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審理範圍之說明:
⒈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另記載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
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尚包含侵害Y-3商標權之衣服共16件(
下稱Y-3疑似仿冒品)。然而:上述Y-3商標相關資訊未見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件;遍覽本案偵查卷宗,不僅扣案
物照片未見及Y-3疑似仿冒品(見警卷第68頁至第75頁),
經警方將全部扣案物送鑑定後,整理出「被告違反商標法扣
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該表格內亦未顯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
列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於Y-3疑似仿冒品(見警卷第76頁至
第77頁)。
⒉準此,可認公訴意旨將Y-3疑似仿冒品納入本案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屬於贅載,此部分本不在起訴範圍之內;於本院訊
問程序中,公訴檢察官亦表示由本院自行認定(見本院卷第
51頁),爰予更正刪除之。
㈣裁判上一罪之說明:
被告本案係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
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屬於想像競合犯。是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個人私利侵害他人
商標權,不僅對商標權人之智慧財產權有所損害,於潛在廣
大消費者而言,亦增加辨識真品與仿冒品的無形成本,加劇
流行品市場向來充斥假貨而難察真偽之不安心理,所為殊值
非難;同時考量被告本案犯行之期間長短、手段方式,以及
所陳列之種類品項、商標權人因此受害之程度(如附表侵權
市值欄位所示);復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經通緝多年
始遭緝獲,並未與任何受害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另兼衡其各項前案素行,與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
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全部衣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刑法
第2條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至扣案之Y-3疑似仿冒品共16件(見警卷第6頁),並不在檢
察官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之內,且亦無確切證據證明
其等屬於侵害商標權之物,此已如前詳述。此外,復無其他
應予沒收之規定存在,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本案仿冒商品相關資訊
編號 侵害之商標圖案 商標權人 註冊證號 專用期限 扣案物(侵害商標權之扣案商品及數量) 侵權市值(新臺幣,下同) 1 荷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NIKE) 00000000 108年9月30日 衣服共92件 10萬8,560元(見警卷第27頁)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亦稱NIKE) 00000000 109年6月30日 2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PUMA) 00000000 106年1月31日 衣服共87件 7萬6,560元(見警卷第47頁) 00000000 109年11月15日 3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下稱CK) 00000000 109年10月15日 衣服共11件 4萬3,890元(見警卷第16頁) 00000000 109年10月15日 00000000 116年6月15日 4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UNDER ARMOUR) 00000000 111年3月15日 衣服共59件 9萬3,220元(見警卷第41頁) 00000000 111年3月15日 5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adidas) 00000000 107年1月31日 衣服共68件 12萬5,160元(見警卷第54頁) 00000000 107年1月31日 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 6 美商利惠公司(下稱LEVI'S) 00000000 112年11月30日 衣服44件 4萬3,560元(見警卷第20頁) 7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下稱Chanpion) 00000000 114年3月31日 衣服37件 5萬1,060元(見警卷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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