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書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113年度聲沒字第140號、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1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藥勺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書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如
主文所示之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
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
用,業據其於警詢陳述明確。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166、167號及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故被告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其犯罪或判決有罪,依上開說明,仍得就扣案如主文所示之
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CYDM-113-單聲沒-146-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