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灝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2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灝霖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灝霖明知其並無販售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商品之真意,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人
匯款時間前某時許,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奇摩拍賣及旋
轉拍賣網站,分別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
商品之訊息,各適有如附表所示之廖挺宇、鄭庭喻、李宗霖
等人看見上開訊息,均信以為真,因而均各別以拍賣網站之
私訊功能,與陳灝霖聯絡並詢問商品狀況及議價,陳灝霖並
以通訊軟體於訊息中回覆各該商品狀況及各與廖挺宇、鄭庭
喻、李宗霖討論交易細節後,廖挺宇、鄭庭喻、李宗霖均陷
於錯誤,遂均同意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各該商品,並各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陳灝霖指
定、不知情之房聖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臺
灣銀行建國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陳灝霖
再將上開款項領出,以此方式詐得上開款項。嗣因廖挺宇、
鄭庭喻、李宗霖遲未收得各該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灝霖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廖挺宇、鄭庭喻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即被害
人李宗霖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房聖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及證人陳姵翎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房聖唯上開臺灣銀行帳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
㈣告訴人廖挺宇、鄭庭喻、被害人李宗霖與被告陳灝霖間之對
話紀錄截圖各1份。
㈤告訴人鄭庭喻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3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
罪)。
㈡附表編號2所示告訴人鄭庭喻因遭詐欺而固有數次轉帳、之行
為,然因各次之被害人同一,犯罪手法相同,犯罪之時間甚
為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概念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行為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僅論
以一罪為已足。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方式,詐騙告訴人廖挺
宇、鄭庭喻及被害人李宗霖之財物,致渠等受有財產上之損
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
2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素行非佳、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智識程度
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上開3罪併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告訴人廖挺宇、鄭庭
喻及被害人李宗霖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5,500元,為其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2人及被害人,
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入時間 匯入帳戶及戶名 匯入金額 詐騙手法及內容 1 告訴人 廖挺宇 107年10月20日10時20分 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於雅虎拍賣網站以帳號「Z0000000000」刊登販售「IPhone 6s Plus 64G」手機1支之訊息,致告訴人廖挺宇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匯款5,000元至左揭帳戶,惟迄未收到購買之產品。 2 告訴人 鄭庭喻 107年10月9日20時13分 同上 500元 於旋轉拍賣網站以帳號「ty6966」刊登販售「IPhone 6s」手機1支之訊息,致告訴人鄭庭喻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匯款6,000元至左揭帳戶,惟迄未收到購買之產品。 107年10月11日22時33分 4,500元 107年10月12日12時45分 1,000元 3 被害人 李宗霖 107年10月21日23時53分 同上 4,500元 於旋轉拍賣網站以帳號「ty6966」刊登販售「IPhone 6s」手機1支之訊息,致被害人李宗霖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而匯款4,500元至左揭帳戶,惟迄未收到購買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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