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福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三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各有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均已明
定。
三、經查:
㈠被告杜福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戒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係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查獲被告持有等情,
則有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使用乙情,業據被告供陳明確,即屬被告所有並
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得
宣告沒收。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等節,復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佐,是附
表編號3、4所示之物核均屬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而附
表編號3、4所示之包裝袋共3只,因原係包裝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縱於鑑驗後勢仍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
離,故附表編號3、4所示之包裝袋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㈣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或沒收銷燬,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時、地 相關案號 證據 1 分裝勺1支 112年8月28日9時20分許,杜福生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居處。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原112年度營毒偵字第210號)、113年度保管字第2683號 112年8月2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2 吸食器1支 3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320公克) 112年11月18日8時25分許,杜福生位於臺南市○○區○○里○○0號之3之住處。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原112年度營毒偵字第218號)、113年度安保字第7號 ⑴112年11月1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112年12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454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4 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含包裝袋2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0.880公克、3.366公克) 113年2月21日18時27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前。 113年度營毒偵字第59號、113年度安保字第450號 ⑴113年2月21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113年3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075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5 吸食器1個 113年度營毒偵字第59號、113年度保管字第1445號
TNDM-114-單聲沒-48-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