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如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己○○
庚○○
辛○○
亥○○
被 告 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宜庭律師
○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二、三所示分
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辛○○、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天○○於民國86年5月15日死亡,其配偶即被繼承
人地○○○於92年9月15日死亡,被繼承人2人育有長子子○○
(78年10月21日歿)、次子戊○○(71年1月2日歿,無嗣)
、三子即被告乙○○、四子即被告丁○○、長女即被告卯○○○
、次女即被告己○○、三女即被告庚○○,另原告與被告亥○○
、辛○○代位繼承其父親子○○之應繼分,兩造為被繼承人2
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
(二)被繼承人2人遺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
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請求裁判分割。
(三)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二、三所示被繼承人天○○、地○○○
遺產,依如附表四原告主張分割方案分割。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
(一)被告丁○○部分:
1、之前繼承人之間就有立有遺產繼承協議書。伊去借錢繳納
遺產稅的各種費用。
2、兩造共有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如附表四被告丁○○主張分
割方案分割。
(二)被告乙○○部分:
1、被繼承人過世後的喪葬費、債務、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
費用、每年的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應自遺產中扣
除之後,再分割遺產。被告丁○○所提出遺產繼承協議書沒
有任何繼承人簽名,沒有成立。
2、被告乙○○所支付之遺產登記費用203,483元亦應計入遺產
管理費,依被告卯○○○所統計之遺產管理費1,458,044元,
加計被告丁○○所支付之203,483元,遺產管理費總額應為1
,661,527元。
3、兩造共有如附表四所示遺產依如附表四被告乙○○主張分割
方案分割。
(三)被告卯○○○部分:
1、就被繼承人天○○、地○○○所遺留之遺產應審酌共有土地之
使用現況及歷史取得情形,請依如附表四被告卯○○○主張
分割方案予以分割,以符合依使用現況分割之本旨。
2、如附表五所示登記於原告甲○○、被告辛○○、亥○○之父親子
○○名下所有之財產,或係被繼承人天○○、地○○○借名登記
於子○○名下,或係被繼承人天○○、地○○○因結婚、營業而
贈與子○○,應將如附表五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列入遺產計算
分配。
(四)被告己○○、庚○○部分:
1、子○○78年10月21日死亡時留有遺產,是被繼承人2人所購
買,登記在子○○名下,不是子○○夫妻購買的,已經登記在
原告與被告癸○○、亥○○名下,原告與被告癸○○、亥○○都沒
有清償子○○的債務,也沒有償還被繼承人2人生前所積欠
的債務。
2、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有重複收取被繼承人2人的遺產稅;被
繼承人2人的地價稅與臺南市稅務局是有爭議的,目前還
在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中。
3、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或為耕地、或為養殖用地,依法不
得分割。
4、被告丁○○所支付辦理遺產登記費用203,483元應計入遺產
管理費。依被告卯○○○所統計之遺產管理費用1,458,044元
,加上被告丁○○所支付款項,共計1,661,527元。被繼承
人2人的遺產還不能准予分割。
5、被告己○○支出遺產稅292,135元,被告庚○○支出遺產稅3,4
80元,被告卯○○○支出遺產稅34,870元。
6、被告己○○領取被繼承人2人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已用以償還
被繼承人2人生前所積欠債務而無剩餘。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天○○、地○○○先後於86年5月15日、
92年9月15日死亡,兩造為其等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如
附表一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天○○、地○○○除戶謄
本(調字卷第15、17頁)、繼承系統表(訴字卷一第161-
167頁)、戶籍謄本(訴字卷一第169至185頁)為證,堪認
屬實。
(二)本件遺產範圍:
1、查被繼承人天○○、乾○○遺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50、附表三
編號1至12所示遺產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
所111年10月17日南區國稅佳里營所字第1112605257號函
覆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訴字卷一第103至112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此節堪以認定。
2、又如附表二編號51至53、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土地徵收補
償費均為被告己○○所領取乙節,有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12
年1月19日南市地用字第1120060866號函覆土地補償地價
清冊、委託書、簽呈、收據、申請書、委託書等在卷可稽
(訴字卷一第331至332、333至335、345、353至355、357
、363、367)。被告己○○雖辯稱上開補償款均已用於清償
被繼承人天○○、地○○○生前積欠○○區農會之債務云云,惟
據○○區農會函覆略以:債務人地○○○、天○○之債務放款資
料已逾農會財務管理辦法第89條規定之保存年限,相關傳
票、帳簿等均已銷燬,僅能提供存款帳戶往來明細表等語
(訴字卷三第313至317頁),然據該存款帳戶往來明細表
,無法判斷天○○、地○○○是否確有借款、借款金額及歷次
清償金額、各該筆清償紀錄是否為被告己○○繳納等情,而
被告己○○雖提出其○○鎮農會帳戶存摺影本(訴字卷三第18
7、371至373頁),主張其曾於93年8月18日轉匯100萬元
至自己○○鎮農會帳戶以清償被繼承人地○○○債務云云,惟
據上開資料僅能見被告己○○有於93年8月18日轉匯100萬元
至自己○○鎮農會帳戶之事實,尚難據以認定被告己○○有將
該100萬元用以清償被繼承人地○○○之債務,其雖又提出被
繼承人地○○○之存摺內頁影本、銀行催告書、天○○於77、8
0年間之放款收據、天○○之○○鎮農會帳戶存摺影本(訴字
卷一第273頁、訴字卷三第189至199、375、379至383頁)
,惟該些資料亦難認被告己○○有清償被繼承人天○○、地○○
○之債務,故被告己○○此部分抗辯應非可採,上開補償款
應仍在被告己○○保管中。
3、如附表二編號54至55、如附表三編號14、15所示帳戶存款
(見同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函文),據被告己
○○自認均在其保管中等語(訴字卷三第389頁),亦應一
併列入遺產範圍。
4、又被告己○○、庚○○、卯○○○固主張被繼承人天○○、地○○○有
多筆土地借名登記於長子子○○名下,子○○死亡後即登記由
原告及被告辛○○、亥○○繼承;另被告卯○○○主張被繼承人
天○○、地○○○有因結婚、營業而贈與子○○如附表五編號7、
10所示土地,均應自原告及被告辛○○、亥○○應受分配之遺
產價額中扣除云云,然僅提出由訴外人即原告及被告辛○○
、亥○○之母、子○○之配偶丑○○所出具之切結書影本乙紙為
證(訴字卷三第64-1頁),然該切結書之形式上真正業據
原告否認(訴字卷三第276頁),況依該切結書內容記載
:「本人丑○○所共同監護之長子辛○○繼承之土地將來重新
分配財產時,本人願提供印鑑證明等文件,以便辦理分配
屬實,絕不異議,恐口無憑,立此切結書為憑。」,尚難
依該內容認定如附表五所示土地即為被繼承人天○○、地○○
○借名登記或因結婚、營業而贈與子○○,故被告己○○、庚○
○、卯○○○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三)按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定
有明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
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
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查如附表六所示地價稅、遺產稅
,均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費用,應由遺產支付
,惟滯納金及土地登記費罰鍰,均係因繼承人之過失所支
付,不得自遺產中扣除。又被告丁○○固主張其墊繳被繼承
人天○○、地○○○遺產之地價稅、地政規費及罰鍰共203,483
元云云,惟僅提出署名為地政士寅○○所出具收據,表示「
暫收」被告丁○○繳納地價稅、地政規費及罰鍰12萬元,及
明細表1張為證(訴字卷二第329至331頁),然既僅為「
暫收」,被告丁○○未舉證該地政士所收受之款項確實已用
於繳納遺產稅收、規費,所提出明細表亦僅為來源不詳之
明細表,均無從證明被告丁○○有此部分支出遺產管理費用
之事實,是被告丁○○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
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69
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裁判要旨參照)。查:
1、被告己○○、庚○○主張本件遺產稅稅額仍在爭訟中,不能分
割遺產云云,惟按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固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然依卷附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111年11月29日南區國稅佳里營所
字第1111604631號函(訴字卷一第157頁),被繼承人天○
○之遺產稅業已繳清,被繼承人地○○○之遺產則免稅,是本
件自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分割遺
產之情形。
2、被告己○○、庚○○主張本件遺產中之土地均為耕地、養殖用
地,依法不得分割云云,惟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
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而依同法第16條
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
者,不得分割;依漁業法第26條規定,漁業權非經該核准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合併或分割。然本判決所定分割方法
係由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詳後述)
,並無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或分割漁業
權之情形,是被告己○○、庚○○上開主張亦無可採。
3、又被告丁○○主張如附表二、三所示遺產,兩造前有遺產分
割協議云云(訴字卷一第278頁),然其自承部分繼承人
沒有同意(同前頁碼),且其提出遺產繼承協議書並無任
何繼承人簽名蓋印(同前卷第281至300頁),其主張自非
可採。則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二、三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兩造復無法協議分
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上開遺產,自屬有據。本件經本
院審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各共
有人間之公平,認以依如附表二、三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
同共有之遺產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
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甲○○ 1/18 乙○○ 1/6 丁○○ 1/6 卯○○○ 1/6 己○○ 1/6 庚○○ 1/6 癸○○ 1/18 亥○○ 1/18
附表二:天○○遺產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825/5283 1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1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1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1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2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2 2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2 2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2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2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615/2705 2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615/2705 2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615/2705 2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615/2705 2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2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3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3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3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3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1550 3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3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3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 3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 3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 3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3 4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4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4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4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4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 4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 4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 4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 4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2 4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 50 房屋 臺南市○○區○○路00號 全部 51 徵收補償費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補償費854,280元 與附表三編號13至15合併扣除如附表六「小計」欄所示應返還當事人所墊支款項後,所餘款項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2 徵收補償費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補償費171,430元 53 徵收補償費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補償費489,972元 54 存款 臺南縣○○鎮農會(活儲)8,302元及所生孳息 55 存款 臺南縣○○鎮農會(支票存款)4,360元及所生孳息
附表三:地○○○遺產(不含繼承天○○遺產部分)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007/7751 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 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2 1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 1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 1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 13 徵收補償費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補償費242,970元 與附表二編號51至55合併扣除如附表六「小計」欄所示應返還當事人所墊支款項後,所餘款項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存款 ○○鎮農會5,430元及所生孳息 15 存款 ○○鎮農會1,808元及所生孳息
附表四:
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遺產價值 (新臺幣) 原告主張分割方案 被告卯○○○分割方案 被告丁○○分割方案 被告乙○○分割方案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597,600元 被告癸○○單獨取得 被告乙○○、庚○○依各1/2比例分別取得 被告癸○○單獨取得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84,8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12,000元 由原告、癸○○、亥○○依各1/3比例分別取得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56,000元 原告甲○○、被告癸○○、亥○○依各1/3比例分別取得 原告、癸○○、亥○○的父親子○○墓地位置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0,400元 被告乙○○、庚○○依各1/2比例分別取得 被告癸○○單獨取得 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29,080元 被告乙○○、己○○、庚○○、依各1/3比例分別取得 被告乙○○、丁○○、己○○、庚○○依各1/4比例分別取得 被告乙○○、丁○○、己○○、庚○○依各1/4比例分別取得(因編號6至22現均為丁○○受委任作為魚塭使用) 丁○○作為魚塭使用 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31,52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385,12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752,400元 庚○○單獨取得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25/ 5283 2,774,008元 丁○○單獨取得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64,480元 乙○○單獨取得 1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22,960元 丁○○單獨取得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 全部 1,066,520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67,400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01,560元 被告乙○○、庚○○、己○○、癸○○、丁○○依持分比例各1/5分別共有 1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69,200元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 1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4,960元 18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74,720元 19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6,200元 被告乙○○、庚○○、己○○、癸○○、丁○○依持分比例各1/5分別共有 2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 57,980元 原告單獨取得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 2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 151,320元 丁○○單獨取得 2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07/ 7751 2,525,375元 2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775,910元 亥○○單獨取得 被告卯○○○單獨取得 被告卯○○○單獨取得 2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216,100元 丁○○單獨取得 被告丁○○單獨取得 被告丁○○單獨取得 被告丁○○單獨取得 現丁○○居住 2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15/ 2705 15,096元 被告乙○○、己○○、庚○○、卯○○○依各1/4比例分別取得 被告乙○○、丁○○、己○○、庚○○、卯○○○依各1/5比例分別取得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 被告乙○○、丁○○、己○○、庚○○依持分比例各1/4分別共有 2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15/ 2705 5,998,698元 2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15/ 2705 909,225元 2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15/ 2705 13,584,153元 2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9,374元 原告單獨取得 被告卯○○○單獨取得 被告卯○○○單獨取得(此三筆土地為相毗鄰土地,價值較高,原告、被告亥○○應繼分僅1/18,需補償其他繼承人較高金額) 被告卯○○○單獨取得 3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092,301元 原告、被告亥○○依各1/2比例分別取得 3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001,916元 原告單獨取得 3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54,385元 被告己○○、庚○○依各1/2比例分別取得 被告乙○○、丁○○、己○○、庚○○依各1/4比例分別取得 原告甲○○、被告癸○○、亥○○、乙○○、丁○○、己○○、庚○○依各1/7比例分別取得 被告乙○○、丁○○、己○○、庚○○依持分比例各1/4分別共有 ○氏祖厝,現己○○、庚○○居住 3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75,712元 被告卯○○○單獨取得 由被告卯○○○單獨取得 由被告卯○○○單獨取得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 被告卯○○○之配偶支○○出資購買,因不具農民身分登記於被繼承人地○○○名下 3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76,903元 3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1550 46,319元 3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91,232元 乙○○單獨取得 被告乙○○、丁○○、己○○、庚○○依各1/4比例分別取得 37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69,262元 由被告卯○○○單獨取得 被告乙○○、丁○○、己○○、庚○○依各1/4比例分別取得 3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 13,393元 3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 143,152元 4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 653,797元 4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 297,999元 4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25,012元 被告亥○○、癸○○依各1/2比例分別取得 4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3,664元 4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08,736元 原告單獨取得 4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8,309元 被告卯○○○單獨取得 4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6,853元 4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72,816元 4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2,896元 4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14,508元 5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5,344元 5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853,634元 5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 440,237元 5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6,720元 5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265,360元 5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36,460元 5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19,189元 5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566,496元 5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34,096元 5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1,864,963元 6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850,040元 6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19,744元 62 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 全部 27,400元 由被告己○○、庚○○依各1/2比例分別取得 被告乙○○、丁○○、己○○、庚○○依各1/4比例分別取得 原告甲○○、被告癸○○、亥○○、乙○○、丁○○、己○○、庚○○依各1/7比例分別取得 由被告己○○、庚○○依各1/2比例分別取得 現己○○、庚○○居住 6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補償金854,280元 己○○領走,分配給己○○ 由被告己○○單獨取得 同上 6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3 補償金171,430元 同上 6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 補償金242,970元 6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 補償金489,942元 同上 67 臺南縣○○鎮農會(活儲)8,320元及所生孳息 分配給己○○ 由被告己○○單獨取得 68 臺南縣○○鎮農會(支票存款)4,360元及所生孳息 69 ○○鎮農會5,430元及所生孳息 70 ○○鎮農會1,808元及所生孳息
附表五:子○○名下財產
編號 所在地或名稱 原始取得日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贈與價額 證據資料出處 1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7/4/4 1048 1/1 520 544960 調字卷第433頁 2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7/4/4 1605 1/1 520 834600 調字卷第435頁 3 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7/11/28 2319 1/1 520 0000000 調字卷第441頁 4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7/2/24 3031 1/1 900 0000000 調字卷第455頁 5 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7/11/28 955 1/1 520 496600 調字卷第457頁 6 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7/4/4 168 1/1 520 87360 調字卷第437頁 7 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2/3/4 2320 1/1 520 0000000 調字卷第439頁 8 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7/11/28 1598 1/1 520 830960 調字卷第443頁 9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8/8/22 8724 3/4 520 0000000 調字卷第445頁 10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3/4 1475 1/1 520 767000 調字卷第447頁 合計 00000000
附表六:
兩造已支出之遺產管理費用一覽表 項目\支出 原告甲○○支出金額 被告乙○○支出金額 被告己○○支出金額 被告庚○○支出金額 被告癸○○支出金額 被告亥○○支出金額 被告卯○○○支出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地價稅(92年) 29,992元 訴字卷二第169頁 滯納金5,998元不應計入 地價稅(93年) 44,246元 訴字卷二第171頁 滯納金6,636元不應計入 地價稅(94年) 44,246元 訴字卷二第173頁 滯納金6,636元不應計入 地價稅(95年) 10,000元 38,988元 2,818元 訴字卷二第139、239、241、175頁 滯納金7,396元不應計入 地價稅(96年) 1,207元 61,904元 訴字卷二第237、177頁 滯納金6,969元不應計入 地價稅(97年) 907元 訴字卷二第243頁 地價稅(98年) 71,189元 訴字卷二第117、118頁 地價稅(100年) 60,612元 訴字卷二第119、120頁 土地登記費罰鍰(101年) 37,340元 37,300元 37,360元 訴字卷二第514、512頁、訴字卷三第99頁 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不得自遺產中扣除 土地登記費罰鍰(102年) 12,440元 12,440元 12,420元 訴字卷三第149、148、147頁 地價稅(102年) 78,766元 5,369元 訴字卷二第121、122、125頁、訴字卷三第473、471頁 地價稅(103年) 60,254元 訴字卷二第247頁 滯納金9,038元不應計入 地價稅(104年) 69,882元 651元 訴字卷三第481頁、訴字卷二第207頁 地價稅(105年) 32,417元 32,467元 訴字卷二第124頁 地價稅(106年) 7,251元 訴字卷二第209頁 地價稅(107年) 1,570元 61,792元 420元 14,034元 61,684元 訴字卷二第195至197、251至253、219至221、231、203至205、161至163頁 地價稅(109年) 8,848元 訴字卷二第185頁 地價稅(110年) 3,765元 17,176元 9,771元 703元 17,176元 訴字卷二第191至193、255至257、223至225、199至201、157至159頁 地價稅(111年) 4,895元 13,831元 10,765元 3,756元 13,831元 訴字卷三第151至154、265至267頁、訴字卷二第227至229、263至265頁 地價稅(112年) 28,953元 4,263元 4,017元 訴字卷三第155至158頁、訴字卷二第463至466頁 遺產稅 19,896元 292,135元 3,480元 3,254元 53,271元 34,870元 訴字卷三第159至164、414頁、訴字卷一第522、529、516、475、477頁 小計 67,927元 252,984元 588,639元 24,436元 32,030元 60,522元 314,784元
TNDV-111-家繼訴-69-20241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