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靜茹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
第124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上訴本院之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2日依刑事
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逕行辯論終結。惟查被告114年1月3日提出請假狀陳稱因腰
部扭傷引起腰部疼痛,於113年12月31日就診,須休養3天,
並附具劉茂祥中醫診所同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為證,是被告
尚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TPHM-113-上訴-5702-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