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呂洽毅
被 告 AB000-A111055(姓名、住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53號被告AB000-A111055(姓
名詳卷)被訴誣告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
,而原告呂洽毅卻至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7日始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113年10月22日審判筆錄、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收狀章為憑,依照前開規定,原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TCHM-113-附民-369-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