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
第2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炫智
張庭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應補充「被告張
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記載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顯有漏
載「被告張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之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CDM-113-金訴-2355-2024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