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張芳寧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林張麗雀
被 告 張麗卿
被 告 張竹均即張麗桂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000元(3,800,000×1/4),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0,3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3-家補-473-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