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3月11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8日接
獲通報,相對人父CA00000000F酒後攜相對人至派出所報案
,稱相對人遭祖父性不當對待,聲請人派員調查,相對人父
與相對人祖父關係衝突,自111年起迄有9筆家暴通報紀錄,
相對人經常目睹並遭波及,又相對人父無法提供適切照顧,
其他親屬亦無法提供協助,聲請人於同日依法緊急安置相對
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於113年3月中旬因酒駕及違反
保護令罪入監服刑,於同年12月2日出監,當天返回相對人
祖父家,未與家人互動,獨自於臥室飲酒。相對人祖父先前
向本院聲請延長相對人父之保護令,亦經本院准予延長並變
更在案,有效期間延長至115年7月2日。相對人父指摘相對
人祖父對相對人有性不當對待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以不起訴處分偵結。相對人父雖有接返相對人之意願,然僅
稱欲偕同相對人與相對人弟弟在外租屋居住,無法具體說明
照顧細節及租屋規劃,且對於聲請人社工詢問如因工作晚歸
,該如何銜接接送照顧相對人事宜,相對人父回應,遇到再
說,不斷抱怨聲請人社工找其麻煩云云。相對人母有接返相
對人之意願,並於113年9月向本院聲請改定相對人親權案件
(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審理中)。綜合上述,
考量相對人父目前尚未能提供相對人適切照顧,相對人母聲
請改定親權案件亦在審理中,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
第57條第2項聲請鈞院准許延長安置。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非虛: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 本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五)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父母均同意本
件聲請,無須與法官見面。相對人父表示需上班,無暇跑
法院,故不須向法官陳述意見,相對人母則表示希望親權
案件盡快確定,讓相對人返家;相對人亦表示無須見法官
或向法官陳述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仍有安置之
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