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國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劉○○
訴訟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粧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
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國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對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或被害人,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為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定。查訴
外人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邱童)於民國00年0月
間出生、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子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劉童)於000年0月間出生,現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依前
揭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足以識別邱童及劉童之身分資訊,
且因上訴人為劉童之父、訴外人即邱童之父(下稱邱父)及
邱童之母(下稱邱母),若於本判決記載其真實姓名等資料
,亦有揭露劉童、邱童身分資訊之疑慮,故本判決將上開當
事人、訴外人之姓名、住居所均予遮隱,合先敘明。
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63條之規定,此於簡易程
序之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
聲明原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項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嗣上訴人於本
院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其上訴聲明更正如下:原
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核屬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上訴人前為被上訴人之音樂老師,
為從事教學之公務人員。事發時,上訴人係邱童的五、六年
級就讀班級之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2人為師生關係。另
劉童於107年8月間亦進入被上訴人學校就讀,上訴人即委請
邱童在校内照顧劉童作息。然因上訴人不滿邱童於照顧劉童
時偶有疏失,自107年9月起,對邱童為如附表所示行為(下
合稱系爭侵權行為),致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Post-tra
umatic stress disorder,下稱PTSD),合併解離、轉化症
狀、焦慮及身心症狀,侵害邱童之身體權、健康權情節重大
,造成邱童及邱父、邱母身心上莫大痛苦,符合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
定。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於任教時,對邱童所為系爭侵權行為
,與邱童及邱父、邱母達成國賠協議,由被上訴人給付其等
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已如數給付。為此,爰依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3項規定向上訴人求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40萬元,及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上訴人於原審暨上訴主張:上訴人未對邱童為如附表所示之
侵權行為。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
焦慮及身心症狀之成因,上訴人僅為其中之一。若因上訴人
不經意之行為或言語,而遭邱童視為壓力源,非上訴人有意
為之,亦非表示上訴人有對邱童為系爭侵權行為。邱父對邱
童管教很嚴厲,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與其無關。上訴人對
邱童並無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縱使邱童將上訴人視
為壓力源之一,亦係邱童個人主觀感受。被上訴人不得依國
賠法第2條第3項規定,向上訴人請求給付。退步言,倘鈞院
認為上訴人應償還40萬元,請參以國賠會審議公務賠償責任
時,應參酌上訴人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可歸責性;
對損害之發生無預見可能及防止可能性;目前無業因刑事定
讞,將入監執行;家中仍有高齡雙親及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
扶養;上訴人教學認真並無違反任何義務,且上訴人根本並
無傷害邱童的動機等節酌減金額等語。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
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即上訴人於本院刑事庭
109年度訴字第957號妨害幼童發育罪(下稱系爭刑案)所涉之
侵權行為事實。上訴人系爭刑案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
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處上訴人有期徒刑4年6月,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4779號刑
事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
年9月25日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因公
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生
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亦即國家雖然對於被
害人直接負賠償責任,但該賠償責任本質上乃是公務員個人
賠償責任之替代。次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
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
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固於第一、二審程序中,始終爭執其未對邱童為系爭
侵權行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邱童行為、其所為與
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無因果關係云云。然查,上訴人身為
公務員,進行教學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利用其與邱童間
師生關係,故意對邱童為系爭侵權行為,不法侵害邱童身體
權、健康權,致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且其所為與邱童所
受身心疾患有相當因果關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
段之要件,因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40萬元及遲延利息洵屬有據等節,業
經原判決論述綦詳,本院此部分意見與原判決相同,爰依上
開規定予以援用,不再贅述。
㈡本院另補充如下:上訴人固以其主觀上無可歸責性、對損害
之發生無預見可能及防止可能性、僅係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
症成因之一、家中尚有待扶養親屬等情為由,請求酌減賠償
金額等語,然依上說明,上訴人對邱童有故意侵權行為,其
依法本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邱童、邱父、邱母依國家賠償
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11萬4,323元(含醫
療費用、交通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嗣與被上訴人達成協議
,由被上訴人給付其等40萬元並已如數給付等情,有國家賠
償請求書、國家賠償協議書及協商紀錄在等件案足憑(見原
審卷第93至117頁)。復參以邱童、邱父、邱母就同一侵權行
為事實所受損害,另行訴請上訴人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1
1年度重訴字第1154號判決上訴人應分別給付邱童477萬8,06
2元、邱父及邱母各100萬元及遲延利息,該判決並已將被上
訴人賠償邱童之40萬元扣除,亦無使上訴人就同一侵權事實
重複給付之情,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9至5
0頁)。準此,上訴人上開辯解即無理由,不足憑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及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核
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至上訴
人復請求命被上訴人提出歷次國家賠償會議紀錄,以確認被
上訴人是否在未認定其有對邱童為故意或過失行為下即達成
上開協議乙節,參諸上訴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確有
故意不法侵害邱童權利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被上
訴人因其違法侵權行為即應對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且被上
訴人亦對受損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完畢,自得對上訴人求償,
故上訴人上開聲請,無足影響本件裁判之結果,並無調查必
要,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 寧
附表:
編號 學期 時間(民國) 行為態樣 1 邱童五年級上學期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辱罵邱童:「照顧我兒子都是你的責任,你知道劉童有多麻煩嗎?你實在是太不應該了,我對你太失望了」。 2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質問邱童:「為何你要告訴你爸媽」,並用力打邱童巴掌3至5下,邱童跌倒在地後,接續以鼓棒用力抽打邱童小腿骨3至4下、生殖器至少2下。 3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4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5 107年10月9日放學後 打邱童數個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6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並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 7 107年11月至12月間週一下午3時10分許或週三上午11時10分許音樂課下課後(約2至4次) 打邱童巴掌,並徒手或以鼓棒抽打邱童後腦杓、小腿骨、生殖器、太陽穴及鼻樑,並對邱童辱罵:「你爸是笨蛋,你媽是傻瓜,才會生出你這個廢物、爛人、白癡」。 8 邱童五年級下學期 108年3月園遊會前某日音樂課下課後 打邱童巴掌,並徒手或以鼓棒抽打邱童後腦杓、小腿骨、生殖器、太陽穴及鼻樑,邊打邊罵:「照顧劉童是你的責任,為什麼不來照顧劉童」、「你不是團員,都不來練團,不負責任」。 9 108年3月園遊會後至4月間某日 打邱童巴掌,並毆打邱童後腦杓、太陽穴、鼻樑,並以鼓棒抽打邱童手部骨折打鋼釘處、小腿骨、敲打生殖器至破皮,並對邱童罵稱:「為什麼不來照顧劉童?照顧他明明都是你的責任,而且你為何要跟你媽媽講我罵你,你實在太不應該了,我對你非常失望」,最後亦勒著邱童領子恫稱「如果你把這件事說出去就完蛋了」。 10 邱童六年級上學期 108年9月3日早自習時 於邱童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第2天開學早自習時,將邱童叫到音樂教室內,對邱童恫稱「你要是敢把這些事情說出去,你就完蛋了」。
TPDV-113-國簡上-4-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