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
應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按月共同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
下同)30,000元,至其死亡之日為止。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出
生,現年78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新北
市78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9.4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84,0
00元【計算式:30,000元×12月×9.4年=3,384,000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
,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PCDV-114-家親聲-123-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