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巧玲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20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8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德高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陳德高與少年乙○○間素不相識(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陳德高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下午4時42分許,行經臺北市 大安區信義路3段建國南路橋下人行道時,見身穿高中制服之乙○ ○迎面走來,其先以左手臂碰觸乙○○,於通過馬路後又回頭尾隨 乙○○,於同日下午4時44分許,陳德高尾隨乙○○至臺北市○○路0段 000號前,其明知乙○○為未成年人,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 人傷害之犯意,利用身體自後方衝撞乙○○,致乙○○之身體左側撞 到旁邊之騎樓柱子,而受有左前臂背側5*1公分擦傷及6*2公分血 腫等傷害。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並爭執其於警詢中證詞之證據能力,而告訴人於本院審 理時,業經傳訊到庭,並接受交互詰問,其於警詢時所為之 陳述,查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應認告訴人於警詢時之 證述無證據能力。 二、告訴人於偵訊時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屬 傳聞證據,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 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 並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 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 不具證據能力。 ㈡經查,告訴人於檢察官面前之偵訊筆錄,未見有何不法取證之 情事,無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告訴人於本案偵 查時,在檢察官面前作成之筆錄,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且被 告未指出檢察官在偵訊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也未釋明告訴人 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 作證,已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並無剝奪被告反對詰問之 基本權利,被告辯稱告訴人偵訊時之證詞無證據能力,尚非可 採。 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驗傷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均具有證據 能力:  ㈠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 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再醫師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醫 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該項病歷資料係屬醫師於醫療業務 過程中依法所必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每一醫療行為雖屬可分, 但因其接續看診行為而構成整體性之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 因訴訟目的而尋求醫師之治療,惟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 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 製作之紀錄文書。依據該病歷資料而製成之診斷證明書,就被 害人之立場而言,該診斷證明書固然可能供日後訴訟上之證明 之特定目的使用,惟以醫師之立場而言,仍屬從事醫療業務之 人,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依據實際診斷結果而製作,要與 通常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當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證明文書(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57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 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 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70條辦理,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5條 分別定有明文。是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 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就醫,護理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依護 理人員法之規定製作紀錄,該等紀錄之製作,均屬護理人員於 執行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縱係出於訴訟目的,對 護理人員而言,亦係其業務行為之一部分,應屬刑事訴訟法所 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㈡準此,前開驗傷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為醫師為告訴人診療 、護理人員為告訴人護理所作成之證明、紀錄文書,為醫師、 護理人員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證明、紀錄文書,足認該 等資料在客觀上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可信性,復無證據顯示上開 資料存有詐偽或虛飾情事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法自有證據 能力,故被告爭執前述病歷資料之證據能力,自無足採。 四、另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 性,且查無事證足認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 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 ,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㈠被告答辯:  告訴人沒有撞到柱子,她沒有受傷,也沒有跌倒,她做的警詢 筆錄不實在,且提供不實的驗傷單給檢察官云云。 ㈡本案客觀事實:  被告於113年5月6日下午4時44分許,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前 ,被告明知告訴人為未成年人,以身體從後方衝撞告訴人等事 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於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 情節相符(見偵卷第55頁至56頁、第101頁至103頁),並有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本院勘驗筆錄暨截圖照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4年1 月2日北市醫仁字第1133082730號函暨告訴人之病歷資料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25頁至35頁、本院易字卷第41頁至44頁、第49 頁至54頁、第65頁至88頁),故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㈢告訴人之歷次證詞如次:  ⒈告訴人於偵訊時證述:案發當天我下課後去補習,有穿學校 運動服,沿信義路三段步行通過建國南路路口時,我跟被告 是對向走,他用他的左手肘撞擊我的左肩膀。我感覺他是故 意的,我有回頭看他,他就繼續往他的方向前進,我也繼續 往我的方向走。到信義路3段104號騎樓時,有人從後面撞我 的身體,所以我的身體往前,我的手擦撞到騎樓的柱子,我 當下有對旁邊的人說這個人撞我第二次了,但是被告很快的 離開現場,被告沒有說什麼就直接跑走,我不認識被告,這 是第一次遇到他等語(見偵卷第55頁至56頁)。  ⒉告訴人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從大安森林公園沿著信 義路三段南側人行道步行往東要過建國南路口,一開始在馬 路上,我跟被告面對面路過,一開始有肢體碰撞,他撞到我 的左側肩膀,我以為是不小心撞到,我就繼續往前走,後來 我走到路易莎前面時,突然有人從後面很用力的衝撞我,導 致我往前跌,我的左手手臂撞到旁邊的柱子,後來被告就馬 上跑走。我先打電話給媽媽,跟她說這件事情,接著有路人 幫我報警,我在警局等媽媽到了後,就去醫院驗傷等語(見 本院易字卷第101頁至103頁)。  ⒊質諸告訴人上開證詞,其就案發當日先在信義路三段步行通 過建國南路路口時,與對向走來之被告發生肢體擦撞,不久 後行經臺北市○○路0段000號之路易莎咖啡廳前,遭被告從後 方衝撞,其左手臂因此撞到旁邊之柱子等情節,告訴人於偵 訊、本院審理中所證述之情節前後相符,並無矛盾、齟齬之 處,倘非其親身經歷,自無可能就上述情節,始終為詳實、 一致之陳述,無渲染、誇飾之處,堪認告訴人前開證詞之可 信度甚高。再參以告訴人與被告間素不相識,其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擔保其證詞之憑信性,其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蓄 意構陷被告入罪之理。況被告於本院中自承其於案發當時確 實有以身體碰撞告訴人,此部分亦可補強告訴人所證述之內 容為真。 ㈣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經本院勘驗如下:  編號 勘驗內容 1 檔案一: (2024/05/06 16:43:06至16:43:37) 影像拍攝於建國南路與信義路路口,被告沿信義路三段往畫面右側方向行走欲穿越建國南路路口【截圖1】,並消失於畫面右側。 (2024/05/06 16:43:38至16:43:58) 告訴人沿信義路三段往畫面左側方向行走,欲穿越建國南路路口【截圖2】,後消失於畫面左側。 (2024/05/06 16:43:59至16:44:08) 被告折回沿信義路三段(與告訴人同方向)小跑步移動【截圖3】,並穿越建國南路路口而消失於畫面左側。 2 檔案二: (2024/05/06 16:42:52至16:43:34) 告訴人走至信義路三段與建國南路路口停下,等待交通號誌,再朝畫面左側方向行走於行人穿越道穿越建國南路路口【截圖4】。 (2024/05/0616:43:35至16:44:04) 被告出現於畫面左側沿信義路三段行走於行人穿越道穿越建國南路路口,中途回頭看了一眼,後繼續向前行至行人穿越道盡頭,轉身往反方向注視,隨即以小跑步折返穿越建國南路路口【截圖5】,消失於畫面左側。 3 檔案三: (2024/05/06 16:43:10至16:44:09) 告訴人沿信義路三段行走於行人穿越道,行至建國高架橋下之紅磚道,與自對向走來之被告交會時,被告伸出左手肘觸碰告訴人之左手臂,並繼續向前走【截圖6】,告訴人轉頭看被告一眼後繼續往前走,被告行走至行人穿越道中途亦轉頭看,接著走至行人穿越道對面後轉身,折回原來路徑朝告訴人行走方向小跑步【截圖7】。 4 檔案四: (2024/05/06 16:44:06至16:44:39) 鏡頭架設於信義路三段104號店內,告訴人行經店外時,被告自後方跑來,並以身體右側衝撞告訴人之背部,導致告訴人整個身體突然快速衝撞左側的柱子,左手撞到柱子【截圖8、9】,並因此重心不穩踉蹌幾步【截圖10】,待告訴人站定,轉身注視被告,被告則離開現場,並朝反方向跑步消失於畫面【截圖11】。  前開勘驗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41頁至 44頁),並有勘驗影片之截圖照片足佐(見本院易字卷第49頁 至54頁),上揭勘驗內容亦與告訴人指述之情節吻合,自足以 補強告訴人前述證詞。由上可知,告訴人沿信義路三段行走於 行人穿越道時,被告以左手觸碰告訴人之左手臂,被告過馬路 後,又折返往告訴人之方向跑去,再於信義路三段104號前, 被告從後方以身體衝撞告訴人,導致告訴人之身體再撞擊左側 之柱子,被告主觀上顯然具有傷害告訴人之犯意,至為明確。 ㈤復參以告訴人於113年5月6日下午4時44分許在上開地點遭被告 衝撞後,旋於同日下午6時49分許前往臺北市聯合醫院急診就 醫,經醫師診斷受有左前臂背側5*1公分擦傷及6*2公分血腫等 傷害,並於同日下午7時51分許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瑞安街派出所報案等情,有臺北市聯合醫院114年1月2日北市 醫仁字第1133082730號函暨告訴人之病歷資料、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調查筆錄上記載之詢問時間存卷可 參(見本院易字卷第65頁至88頁、偵卷第13頁),足認告訴人 就醫、報警之時間緊接連貫,其所述遭被告傷害之身體部位亦 與醫師依專業診斷後,認其受有上開傷勢相契合。復對照告訴 人之傷勢情形,與其指述遭被告以後方撞擊導致其左手臂撞到 柱子之傷口部位一致,益徵告訴人指述其所受之傷害係被告之 行為所致一事為真,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㈥被告之辯詞不可採之理由:  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遭被告從後方撞擊,造成告訴人之左手臂 撞到旁邊之柱子,而受有左前臂背側5*1公分擦傷及6*2公分血 腫等傷害,有上述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足 以證明告訴人確因被告之行為受有傷害,被告執稱告訴人沒有 受傷云云,顯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於上開時、地,確以前述方式傷害告訴人,並 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等事實,堪予認定,被告之辯詞均屬臨 訟卸責之詞,非可信取。準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為成年人,而告訴人為97年2月間生,於案發時係未滿18 歲之少年。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 傷害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相識,其因不明原因,以身體衝撞告 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顯見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 情緒管理及自我克制能力亦有不足,復未能尊重他人身體法益 ,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 達成調解,賠償其損失,並不斷指責告訴人,犯後態度難認良 好;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倉儲管理業、月 薪約3萬多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108頁), 併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之傷勢情形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加重其刑之結果,法定最重本刑已達有期徒刑7年6月,故被告 縱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亦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 科罰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易科罰金,無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3-25

TPDM-113-易-1385-202503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信勝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422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信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曾信勝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信勝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起訴 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要件,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際網路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自難認其所為亦構成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此僅屬加重條件之減縮,毋庸變更起 訴法條,亦毋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㈢被告就本案犯行,與「炒仔粿」、「速」、「吉娃娃」及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之印文,係偽造如附表編 號1、2所示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如附表編 號3所示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本案犯行,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遂,爰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加 重詐欺犯行,而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實際獲得任 何利益,自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⒊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係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為裁量 之準據,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 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 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外,若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 形成處斷刑之外部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 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為 最高法院一貫所採之法律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 283號、第2840號、第34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 查、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是被告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又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 一般洗錢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業如前述,合於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另被告所犯洗錢未遂罪部分 ,亦合於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減刑之規定,雖此等部分與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想像競合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未遂罪處斷,以致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惟被 告此部分自白之犯罪後態度及洗錢未遂應予減刑部分,猶得 作為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之參考。  ⒋再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 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被告參 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之工作,負 責依指示當面向告訴人收取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詐欺所得 贓款,幸告訴人為配合警方查緝而未受有財產上損害,足認 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具有相當緊密之關連性,尚難認 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 定減輕和免除其刑之餘地。 ㈥科刑:  ⒈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未能憑恃學識及體能從事正當工作 ,謀取合法之經濟收入,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面交 取款車手之工作,而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分工合作,推由詐 欺集團其餘成員詐騙告訴人後,出面收取告訴人遭詐騙之款 項,再層轉遞送至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幸告訴人前因遭詐騙 查覺有異報警後,為配合警方查緝而未陷於錯誤;另考量近 年來集團性詐欺案件頻傳,廣為新聞媒體一再披露,被告卻 執意參與其中,無視於其所為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應予責 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 於偵、審均自白犯罪,無犯罪所得,洗錢犯行係未遂,分別 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前段、刑法第25條第2項減刑規定,應於量刑時一併審 酌該等減刑事由;再參以被告於共同犯罪之角色分工上,僅 負責擔任面交取款車手,而非指揮監督或主要獲利者,亦非 處於該詐欺集團之核心地位;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 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石化業、月收入約4萬多元 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62頁),及被告之犯 罪動機、手段、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⒉另本案被告所犯之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本院審 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量刑因子及併審酌被告原得依輕罪減 輕其刑之量刑因素,經整體評價後,科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認已 足以充分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符合罪刑相當原 則,故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不併予宣告輕罪即洗錢罪之 罰金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被告於本院中供稱:3張假收據、2張假證件、證件套是用來 詐騙的,手機、耳機是我跟詐騙集團上游聯繫用的,2支筆 、1把剪刀、1把尺是我用來製作假證件用的等語(見本院卷 第53頁),堪認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犯本案詐 欺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偽 造之印文與署名,本應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然 該等偽造之收據既已宣告沒收,自無再另就該等偽造印文、 署名宣告沒收之必要 ㈡犯罪所得:  被告於本院中供述:我之前取款有報酬,但這個案件我被逮捕 ,所以本案沒有拿到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參以 被告向告訴人拿取贓款時,即當場遭警方逮捕,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可查(見偵字卷第3頁至5 頁),堪認被告上開所述非虛,又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上 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得任何利益,故尚難認被告本案犯行有何實 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㈢洗錢標的:  被告原欲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之洗錢財物,因告訴人配合員警 查緝,故交付假鈔予被告,被告並經警方當場逮捕,可見被告 並無實際取得洗錢之財物,即無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㈣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至其餘扣案物,被告供稱與其本案犯行無涉(見本院卷第53頁 ),卷內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現金與本案有關,故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備註 1 「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 (113年12月24日) 偽造之「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票章印文1枚、「李嘉南」之署名1枚、「葉培城」之印文1枚 2 「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張(日期空白) 偽造之「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票章印文1枚、「葉培城」之印文1枚 3 工作證2張(含卡套1個) 其上姓名記載為「李嘉南」 4 耳機 1副 5 手機1支 廠牌:OPPO A55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1碼:000000000000000 IMEI2碼:000000000000000 6 筆 2支 7 剪刀 1把 8 尺 1把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297號   被   告 曾信勝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信勝基於參與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不詳時間,透過社 群軟體Facebook認識通訊軟體Line暱稱「海馬」,而加入通 訊軟體Telegram群組中暱稱「炒仔粿」、「速」、「吉娃娃 」等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每次可獲取收取款項百分 之一之報酬。曾信勝可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收取他人提供之來 源不明款項,其目的多係取得不法之犯罪所得,並以現金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追查。竟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 工具,對公眾不特定人實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在Facebook發布虛假股票投資訊息,俟徐振傑於113年9月 初瀏覽上開訊息並加Line暱稱「鍾雨汐」為好友,「鍾雨汐 」旋即將徐振傑加入Line名稱「財富滿溢」之群組內,並持 續以話術慫恿徐振傑使用「智嘉」APP為股票投資,致徐振 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3年9月10日至同年12月13日 間,以轉帳或面交方式,共計22次交付新臺幣(下同)1,65 0萬元予本案詐欺集團,然徐振傑於113年12月16日發覺遭本 案詐欺集團詐欺,遂報警處理。曾信勝依「炒仔粿」之指示 ,事先列印出偽造之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嘉公司 )「李嘉南」之工作證、該公司之假收據,復於113年12月2 4日14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面交款項,假 稱為智嘉公司外務專員「李嘉南」,並出示智嘉公司「李嘉 南」之工作證而行使之,以取信於徐振傑,復交付上開偽造 之收據,用以表示自徐振傑收到現金100萬元(真鈔1,000元 、假鈔99萬9,000元)之意思而行使上開收據,惟因徐振傑前 已發覺此情為詐欺手法而通知員警到場埋伏,即由警當場逮 捕曾信勝,並扣得偽造之假收據3張、OPPO手機1支、偽造之 工作證2張等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振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信勝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審查中之供述 坦承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徐振傑出示偽造之工作證、收取投資款項100萬元、交付偽造之收據之事實。 2 告訴人徐振傑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之過程,被告向其取款過程之事實。 3 智嘉公司假收據、智嘉公司外務專員「李嘉南」工作證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被告向告訴人出示智嘉公司外務專員「李嘉南」工作證,並於收受告訴人交付之款項後,將智嘉公司假收據交予告訴人收執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 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之過程。 5 手機電磁採證紀錄、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曾假稱為「易元」、「元翔」、「智嘉」等多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務專員,並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向被害人收取款項,而交付假收據予被害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同法第19條第 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同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12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與該集 團成員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後,復由被告持以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 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三 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又被告與共犯除係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未遂罪,並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 ,加重其刑至2分之1。至偽造之印文,為專科沒收之物,請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假收據、假證件、OPP O手機1支、簽名板等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末就犯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僅因缺錢花用,竟 貪圖一己之私,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犯行,以精細之分工 與詐欺機房成員聯手,騙取本件被害人款項,所侵害之財產 法益、金融秩序甚鉅,致生被害人經濟生活困頓及身心之痛 苦,且被告迄未與被害人和解,並曾於偵查期間否認犯行, 辯稱收取現金投資款項係為避稅云云,足認其犯後態度不佳 等情,建請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之刑,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曾 揚 嶺

2025-03-25

TPDM-114-訴-98-202503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玲華 選任辯護人 鄒宜璇律師 鍾欣紘律師 黃暐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1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玲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他人 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許玲華於民國111年5月9日至112年9月1日間,任職於販售投 資理財線上課程之紘祥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11樓,下稱紘祥公司),負責協助客戶處理課程問題 ,因而得登入公司電腦系統,查看客戶之姓名、聯絡方式、 學習內容等客戶資料。其明知上開客戶資料均屬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除有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外,應於蒐集之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非 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12年8月間,以私人L INE帳號傳送訊息予黃碧娥,向其推銷不詳公司之投資顧問 業務,而不法利用黃碧娥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黃碧娥之 利益。嗣因黃碧娥發覺有異,告知紘祥公司線上課程講師蔡 鎮村,復由蔡鎮村轉告紘祥公司執行長謝稼苓,謝稼苓始報 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紘祥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許玲華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辯護人、 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見113審訴284卷 第34頁;113訴656卷二第39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 未聲明異議(見113訴656卷二第259頁至第271頁),茲審酌 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 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曾以私人LINE帳號向證人即告訴人紘祥公司 客戶黃碧娥推銷投資顧問業務等情,惟否認有何非法利用他 人個人資料犯行,辯稱:我當時係擔任告訴人紘祥公司之業 務助理,需協助安撫客戶之情緒,證人黃碧娥是我負責的客 戶。證人黃碧娥雖購買金融教育課程,卻遇投資失利,心情 不佳,我為了轉移其負面情緒,方向其推銷告訴人紘祥公司 之投資顧問業務。惟因告訴人紘祥公司斯時尚非投資顧問公 司,證人即告訴人紘祥公司線上課程講師蔡鎮村亦無分析師 執照,我方以「私人老師」之隱晦方式詢問客戶之意願等語 ,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因告訴人紘祥公司於112年初即向客 戶發布未來將轉型投顧公司之資訊,證人即告訴人紘祥公司 執行長謝稼苓亦要求被告等員工詢問客戶參與投顧之意願, 故被告見證人黃碧娥投資失利時,方主動告知證人黃碧娥, 可提供投資顧問資訊供其參考,並欲向其具體說明蔡鎮村老 師從事投顧業務之細節,惟因被告之表達方式較隱晦,導致 證人黃碧娥有所誤解,致被告不及解釋,而遭誤會為推薦他 公司之投資顧問服務。另證人謝稼苓於本案發生後,竟未曾 主動與客戶聯繫、求證是否受詐,僅委由證人蔡鎮村以社群 方式發布公告,顯然違反常理,顯見證人謝稼苓係為避免公 司違法遭裁罰,而陷被告於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於111年5月9日至112年9月1日間,任職於販售投資理財 線上課程之告訴人紘祥公司,負責協助客戶處理課程相關問 題,得登入公司電腦系統,以查看客戶之姓名、聯絡方式、 學習內容等客戶資料。告訴人紘祥公司斯時並未經營證券投 資顧問業務,且被告與告訴人紘祥公司之勞動契約亦載明, 被告不得基於非供業務之目的,自行使用告訴人紘祥公司之 客戶名單。被告於112年8月間,以私人LINE帳號傳送訊息予 證人黃碧娥,向其推銷投資顧問業務,嗣因證人黃碧娥發覺 有異,告知證人蔡鎮村,證人蔡鎮村復轉告證人謝稼苓,證 人謝稼苓始詢問被告此事並報警處理等情,業據被告所不爭 執(見112偵41013卷第6頁至第7頁;113審訴284卷第32頁;1 13訴656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核與證人黃碧娥(見113訴65 6卷二第248頁至第258頁)、證人蔡鎮村(見113訴656卷二第2 10頁至第212頁、第216頁至第219頁)、證人謝稼苓(見113訴 656卷二第36頁至第39頁、第63頁)、證人即告訴人紘祥公司 員工吳秉澤(見113訴656卷二第72頁至第74頁)於本院審理中 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證人黃碧娥之LINE對話截 圖(見112偵41013卷第57頁)、紘祥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見113審訴284卷第53頁)、告訴人紘祥公司勞動契約(見112 偵41013卷第27頁至第33頁)、勞工名卡(見112偵41013卷第4 3頁)、告訴人紘祥公司離職申請書(見112偵41013卷第41頁) 、告訴人紘祥公司離職切結書(見112偵41013卷第37頁)等件 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以私人LINE帳號傳送訊息,向證人黃碧娥推銷與告訴人 紘祥公司無關之私人投資顧問老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第1項之規定  ⑴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 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之利用,指將蒐集 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有法所明定之 特殊情形外,不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條第1、5款、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並非 公務機關,其因任職於告訴人紘祥公司,負責協助客戶處理 課程相關問題,而得以查看客戶之姓名、聯絡方式等個人資 料,已如前述。準此,被告倘無法定例外情形,仍踰越告訴 人紘祥公司蒐集客戶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使用該客 戶之聯絡方式,自屬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  ⑵證人黃碧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紘祥公司的學員,主要 上蔡鎮村老師的期貨交易課程,課程內容主要是教導如何找 股票、投資相關策略等,我於110年6月購買課程,課程到期 日是112年9月底。卷內LINE對話截圖是我和被告的對話,當 時被告以LINE告知我有一位投資顧問老師,收費將近百萬, 但被告講得不是很具體,我也不確定到底是課程還是投顧, 詢問被告是什麼老師,被告也說不出來,只說地點大約在西 門町,她可以帶我去西門町看老師,我有詢問她該老師和告 訴人紘祥公司或蔡鎮村老師有無關係,大概知道不是紘祥的 老師,也不是紘祥公司,所以才要帶我去別的地方見老師。 過幾天我和蔡鎮村老師聯絡請教事情時,直接向他提及上開 情況,詢問是否可靠,也提到感覺有點吃裡扒外,蔡鎮村老 師就提醒我要小心求證,外面詐騙很多等語(見113訴656卷 二第249頁至第258頁)。  ⑶證人蔡鎮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紘祥公司是一個教育訓練公 司,我是裡面的講師,主要教授以大數據進行投資理財的技 術,卷內LINE對話截圖是我的學生黃碧娥用LINE傳送給我的 ,黃碧娥說被告把其他投顧老師介紹給他,是投顧還是老師 ,她不太清楚,但她覺得被告在這個公司上班,怎麼會把資 源送到外面去,吃裡扒外,她無法接受,她也詢問我這是投 顧公司嗎?會不會是詐騙?我告訴她要小心,目前金融詐騙 太多。之後我將此事告知紘祥公司主管謝稼苓,謝稼苓一開 始還不太相信,我便請黃碧娥將卷內LINE對話截圖傳給我, 由我轉傳給謝稼苓,謝稼苓才開始處理,後續我也在Line@ 上發公告,提醒學員要小心詐騙等語(見113訴656卷二第210 頁至第213頁、第216頁至第2225頁)。  ⑷證人謝稼苓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月1日當天早上9點,被告主 要負責的蔡鎮村老師打電話告訴我,說有個學生主動提醒蔡 老師,說我們的助理私下跟她聯繫,因為紘祥公司就是線上 課程的公司,不能對會員進行帶進帶出的服務,但學生跟被 告聊完後,被告認為學生可能有這個需求,所以她就跟學生 說她這邊有自己認識的老師,該老師跟我們公司沒有關係, 要透過她才能跟這個老師聯繫,這個老師很厲害,可以給她 指令等等,一開始我並不相信蔡鎮村老師說的,直到老師將 卷內LINE對話截圖轉貼給我,我才緊急帶被告和吳秉澤去大 宇國際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宇公司),在大家面前 詢問被告有沒有做非法投顧的事情等語(見113訴656卷二第3 8頁至第40頁)。  ⑸由上開證人之證述交互以觀,可知被告確曾以LINE向證人黃 碧娥推銷與告訴人紘祥公司無關之私人投資顧問老師,且因 被告並未具體說明該投顧服務之細節,僅泛稱收費近百萬、 地點位於西門町等節,令證人黃碧娥有所懷疑,方將此事告 知證人蔡鎮村,再由證人蔡鎮村轉告證人謝稼苓。審酌證人 黃碧娥、蔡鎮村、謝稼苓上開證述,就被告向證人黃碧娥傳 送訊息之內容、證人黃碧娥後續之作為、證人蔡鎮村如何告 知證人謝稼苓等等基本情節之證述前後一致,並無明顯扞格 或矛盾之瑕疵存在,參以證人黃碧娥為告訴人紘祥公司之客 戶,證人蔡鎮村則為告訴人紘祥公司之講師,2人與被告不 甚熟稔,亦與被告毫無利害關係,應無甘冒偽證重刑處罰之 風險而故意設詞構陷被告之理,是上開證人之證述均屬可採 。  ⑹再觀諸被告與證人黃碧娥之LINE對話截圖可知,證人黃碧娥 詢問被告:「是哪一家投顧公司呢?」,被告即回應:「這 個是私人的老師,不過她之前待過很多家投顧/這邊有空跟 姐姐電話說明吧/有件事也想問姊姊」等情,有上開LINE對 話截圖在卷可查(見112偵41013卷第57頁),被告既不否認上 開截圖為其與證人黃碧娥間之LINE對話,且截圖所載對話亦 與證人黃碧娥上開證述相符,足證被告確曾以LINE向證人黃 碧娥推銷與告訴人紘祥公司無關之私人投資顧問老師,並與 其相約至西門町一帶與該私人老師見面,復告知課程費用近 百萬無訛。被告所推銷之投資顧問老師既與告訴人紘祥公司 無關,則其利用證人黃碧娥個人資料之行為,自非於告訴人 紘祥公司蒐集證人黃碧娥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 之,亦查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之法定例外狀 況,是被告所為當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 之行為自明。  ⒊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歷程,該法第41條關於違反同法相 關規定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客觀行為,依行 為人主觀意圖之不同,可區分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型態,前者所稱「 利益」僅指財產上之利益而言;後者所稱「利益」,依目的 性解釋,自不以財產上之利益為限,尚包括人格權等非財產 上之利益;而該條文之所謂「足生損害於他人」,指他人可 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為已足,並不以實際 發生損害為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意旨 參照)。當今金融詐騙案件頻傳,詐欺集團多有假借投資理 財顧問之名義,誆騙被害人加入詐欺群組或社團,復以虛偽 言詞、話術向被害人詐取高額金錢之情。為提高民眾對於詐 欺犯罪之警覺,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65打詐儀表板公布每日 詐騙案件受理數及財產損失金額,惟每月仍有高達60億之詐 騙財損,且假投資詐欺乃高居詐騙手法第1名,足見假投資 詐欺危害之廣。而告訴人紘祥公司既販售投資理財線上課程 ,旗下多有具備金融財務專業之講師,客戶亦屬對投資理財 有興趣者,則公司內客戶資料倘遭歹人用以從事假投資真詐 欺之行為,自將大幅提高客戶受騙上當之風險。是以告訴人 紘祥公司與被告簽立之勞動契約中即載明:任職期間不得將 客戶名單洩漏、交付、使任何第三人知悉或自行以非供職務 之目的加以使用等語,有該勞動契約(見112偵41013卷第31 頁)存卷可考,以避免客戶資料遭員工恣意使用。審酌被告 為大學畢業,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為年滿23歲之成 年人,已有約2年之工作經驗,並非初入職場之新鮮人,且 於受僱告訴人紘祥公司之際,即已簽立上開勞動契約,知悉 不得基於業務外目的而使用公司之客戶資料,竟仍向證人黃 碧娥推銷與告訴人紘祥公司無關之私人投資顧問老師,甚至 引導其至公司外見面、欲向其收取高達百萬之費用,使證人 黃碧娥涉及或陷入金融詐騙之風險中,顯見被告主觀上有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且有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行為, 客觀上亦足生損害於證人黃碧娥。 ⒋被告辯解不予採信之理由  ⑴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以前詞置辯。惟查:  ①證人吳秉澤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因紘祥公司未來有意轉型投 顧公司,故證人謝稼苓請我們去大宇公司受訓,學習開發投 顧業務,開發名單是來自大宇公司之客戶資料,與紘祥公司 無關,謝稼苓也有特別提醒我們,要等到紘祥公司正式取得 投顧執照,才可以實行。同時,謝稼苓也有請我們用紘祥公 司內部的電話打給學員,類似意見調查的方式,確認紘祥公 司客戶有無接受投顧服務的意願,並回報給謝稼苓。我通常 是跟客戶說,未來蔡鎮村老師可能轉投顧,如果之後課程會 調整,或是轉為投顧服務,是否有興趣?我當時都直接說蔡 老師,謝稼苓並未要求我們不能講出特定老師的名字,但謝 稼苓有特別提醒我們,這只是確認意願,不能講到實際招攬 或投顧等語(見113訴656卷二第67頁至第71頁、第81頁至第8 2頁、第86頁),可知證人謝稼苓僅要求公司員工對客戶進行 意見調查,並未要求員工以「私人老師」等語,隱晦詢問客 戶是否接受投顧服務。且證人謝稼苓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 因為紘祥公司當時決定申請牌照,成立投顧公司,為了作成 立前的準備,我們讓員工至大宇公司作教育訓練,學習業務 心態上的管理,並了解整個投顧公司的運作,但我都會跟員 工說,在公司沒有合法證券投資顧問執照之前,沒有合法、 合規之前,我們絕對不會作任何投顧商品的販售等語(見113 訴656卷二第46頁至第49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61頁),足 認證人謝稼苓已多次提醒員工,於告訴人紘祥公司轉型前, 不得販售任何投顧商品。至被告雖提出被告任職於告訴人紘 祥公司時LINE工作群組之對話,惟該對話中僅提及「老闆說 最快3月蔡老師轉投顧單」、「不要像個啞巴都不講整天抱 怨/再過多久要轉投顧了?」等語,無從看出有何指示員工 以隱晦方式推銷投顧服務之情,有該對話紀錄存卷可參(見1 13訴656卷二第145頁至第147頁)。據上以觀,尚難認被告係 基於證人謝稼苓之指示,以「私人老師」之隱諱方式,向證 人黃碧娥推銷告訴人紘祥公司之投顧服務。  ②再者,被告向證人黃碧娥稱該「私人老師」與告訴人紘祥公 司或蔡鎮村老師無關、須與該「私人老師」相約在西門町附 近見面等語,因相關資訊並不具體,使證人黃碧娥有所懷疑 ,亦感覺被告有吃裡扒外之嫌,方將此事轉告證人蔡鎮村等 情,業如前述。被告既特別向證人黃碧娥強調該私人老師與 告訴人紘祥公司無關,且被告與證人黃碧娥相約之地點亦非 告訴人紘祥公司內,又被告所言尚且使證人黃碧娥有被告「 吃裡扒外」之感,再再顯示被告並非僅以隱諱方式包裝告訴 人紘祥公司未來之投顧服務,而係推銷與告訴人紘祥公司無 涉之其他不詳投顧服務。  ③況證人黃碧娥所購買之課程係於112年9月底到期,其於案發 時(即112年8月間)並無退課之意,亦未曾主動向被告尋求投 顧服務等節,此據證人黃碧娥證述甚明(見113訴656卷二第2 57頁),證人黃碧娥既無退課之問題,則被告所辯為避免證 人黃碧娥退課,導致自身薪資遭扣減,方主動告知未來將提 供投顧服務等情,亦難認有據。  ④此外,證人蔡鎮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之前在證券期貨公 司最高做到董事長,我有期貨分析師執照、高級業務員資格 ,也有期貨證券相關證照,甚至中國的證照我也有,也有大 學講師執照,但我沒有實際從事分析師業務,只有用將財務 分析、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方法,加入自身經驗操作,進 行教學分享。當時謝稼苓有告訴我公司準備轉投顧,問我要 不要加入,我說我不要,因為投顧受到很多法令限制,投顧 老師不能操作股票,對我來說是很大問題,所以我個人不要 等語(見113訴656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第224頁至第226 頁),可知證人蔡鎮村早已有分析師執照,僅因自身考量而 未從事投顧服務。基此,證人蔡鎮村既已有分析師證照,自 與被告所辯:證人蔡鎮村當時尚未考到分析師執照,故其只 能以「私人老師」之隱晦方式詢問客戶等節有所齟齬,顯見 被告所辯無非係臨訟杜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⑤至LINE社群「阿村伯的退休生活」之訊息,雖提及「一個原 本培養已久的助理/因為年輕對自己的疏忽而觸法」、「助 理在這過程連自己觸法都不知道」等語,有LINE社群「阿村 伯的退休生活」之訊息截圖(見113訴656卷二第149頁至第15 4頁)存卷可參,惟上開訊息係由證人蔡鎮村口述、紘祥公司 其他助理發布等情,亦據證人蔡鎮村證述甚詳(見113訴656 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是上開訊息僅代表證人蔡鎮村對 本案之認知,與本案事實無涉,要難憑此遽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   ⑵辯護人另辯護稱:證人謝稼苓雖稱其相當擔憂公司個人資料 外洩,惟其於事件發生後,未曾主動與客戶黃碧娥及其他9 名客戶聯繫,僅委由證人蔡鎮村向加入其社群帳號之不特定 人說明,後續亦未曾向證人蔡鎮村詢問客戶狀況,更未直接 向客戶求證是否受詐等情,顯然違反常理,顯見證人謝稼苓 係為避免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刻意陷被 告於罪等語。惟查:  ①證人謝稼苓自證人蔡鎮村處得知本案經過後,先帶同被告及 證人吳秉澤前往大宇公司,復前往警局報案,俟被告坦承其 確有不法利用客戶個人資料後,再偕被告前往伯衡法律事務 所等節,業據被告所自承,亦與證人謝稼苓(見113訴656卷 二第38頁至第43頁)、證人蔡鎮村(見113訴656卷二第212頁 、第216頁至第219頁)、證人吳秉澤(見113訴656卷二第72頁 至第73頁)、證人即伯衡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金圍(見113訴656 卷二第240頁至第246頁)之證述相符,並有112年9月1日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處)理報案證明單 附卷可參(見113訴656卷二第155頁),足見證人謝稼苓得知 上情後,第一時間即前往警局、律師事務所等處尋求法律協 助,顯與常人得知公司內部涉及不法情事之反應相符。倘證 人謝稼苓確有避免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意,自 應私下了結此事,豈有主動前往警局報案,增加公司遭檢警 查緝風險之理?是辯護人上開所辯,顯與常情未合。  ②再者,證人謝稼苓後續除發布聲明稿,對外強調告訴人紘祥 公司並未提供投顧服務外,亦請證人蔡鎮村協助聯繫提醒學 生,並要求被告主動致電10名客戶,提醒客戶勿遭詐騙等情 ,亦據證人謝稼苓(見113訴656卷二第41頁至第44頁、第53 頁至第54頁、第59頁)、證人蔡鎮村(見113訴656卷二第212 頁至第213頁、第219頁至第221頁)證述明確,並有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見113訴656卷二第122頁至第123頁 )、LINE社群「阿村伯的退休生活」之訊息截圖(見113訴656 卷二第149頁至第154頁)等件存卷可參,足證證人謝稼苓業 已透過發布聲明稿、LINE社群公告、要求被告主動致電客戶 提醒等方式,避免客戶遭受詐欺。審酌告訴人紘祥公司客戶 數量高達千人,憑證人謝稼苓一人之力,本難逐一致電告知 提醒,且現今詐騙電話頻繁,多數民眾不願接聽陌生電話, 故以個別致電方式提醒客戶亦有難度,是證人謝稼苓僅以上 述方式提醒客戶,而未逐一致電告知,並未違反常情。從而 ,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非可採。 ⒍駁回辯護人調查證據之聲請:  ⑴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 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而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 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之2條第1 項、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⑵辯護人固聲請函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證人蔡鎮村是否 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之證照、取得證照之時間等節,惟被 告係向證人黃碧娥推銷與告訴人紘祥公司無關之其他投資顧 問老師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之請求,依前述 說明,並無調查之必要,爰予駁回。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 人資料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職於販售投資理財線 上課程之公司,應知悉投資顧問業務涉及他人財產權,受主 管機關嚴格監管,不得恣意從事或推廣,亦知悉現今假投資 詐欺案件頻傳,倘恣意利用告訴人紘祥公司之客戶資料,向 客戶推銷不詳投資顧問公司,恐使告訴人紘祥公司及其客戶 涉及或陷於投資詐欺之風險中,仍非法利用證人黃碧娥之個 人資料,所為實屬不該;併考量被告否認之犯後態度;兼衡 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暨 斟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任職於告訴人紘祥公 司,底薪3萬元,現擔任芳療師,收入4至5萬元,未婚,需 撫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3訴656卷二第267頁);及被 告並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見113訴656卷二第5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損害程度、所獲不法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前係告訴人紘祥公司員工,於任職告訴 人紘祥公司期間,為告訴人紘祥公司處理事務,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12年9月1日前不詳時 間起,將該公司內部客戶資料販售予不詳詐欺集團,致生損 害於告訴人紘祥公司之利益等語。因認被告尚涉有背信罪嫌 。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乃侵害 財產法益之犯罪,故該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 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其他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其內 。又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其原因固包括法令所規定、當事 人之契約或無因管理等,惟以關於財產之事務為限,此觀該 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之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 ,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 產為限。」要無可疑。另公司之職員,對其公司之任何事務 ,並非皆屬其處理之事務。必在其職務範圍內,受公司之委 任處理具體之事務者,始屬其處理之事務。是故公司職員, 竊取非其事務範圍之公司其他單位保管之秘密文件者,即屬 竊盜行為而與背信行為不相當(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86 4號、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76 年度台上字第551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背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謝稼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紘祥公司離職申請書、告訴人紘祥公司離職切結書、告訴人紘祥公司勞動契約、被告簽立之切結書、告訴人庭呈之洩漏個資客戶名單、告訴人庭呈之對話紀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等件為其論據。  ㈣惟查: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除非法利用告訴人紘祥公司之客戶資料外 ,尚有將該公司內部客戶資料販售予不詳詐欺集團,致生損 害於告訴人紘祥公司之利益等情,惟檢察官就此部分,僅提 出被告簽立之切結書為證據,惟上開切結書僅記載「本人於 112年8月間,因為詐騙集團所騙,將公司部分(誤寫為份) 學生之電話提供予一陌生男生」等語(見112偵41013卷第39 頁),其內容尚非明確,無從據此即認被告有販售告訴人公 司內部客戶資料,且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販售上開客戶 資料之積極證據,尚難僅憑該切結書認定被告確有販售告訴 人紘祥公司客戶資料之犯行。且關於被告有無受公司委託處 理財產上事務乙節,證人謝稼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公司 是招收線上課程,被告是協助課程的助理,若客戶在學習過 程中有問題,被告可以跟客戶聯繫,協助學習上的問題等語 (見113訴656卷二第36頁至第37頁);證人吳秉澤亦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我的工作內容包含與客戶之間的教學、業務上的 成交、客戶關係管理,被告的工作和我一樣等語(見113訴65 6卷二第66頁至第67頁),上開證述核與被告所稱大致相符, 足認被告任職告訴人紘祥公司期間,係負責處理客戶之客戶 服務、課程問題、業務開發等非財產上事務,且被告未受告 訴人紘祥公司委託從事投顧業務招攬行為,又檢察官復未提 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受告訴人紘祥公司委託從事財產上事 務之證據,核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是此部分犯罪嫌疑不 足,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 部分若成立犯罪,依起訴意旨,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 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楊淑芬、林逸群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 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25-03-20

TPDM-113-訴-656-2025032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巧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987號、第33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巧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盤點資料表、標價 表影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巧玲就附件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 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又其所竊取之涼拖鞋1雙已發還告訴代理人夏于晴領回,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18頁),犯罪所生之 損害已略有減輕,惟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商品則未返還告訴代 理人雷中興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領有 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見警一卷第5頁、偵二卷第39頁),及 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 別依時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本院審酌被告所犯2罪均為竊盜罪、相隔時間非長、 違犯手段及情節類似、罪責非難重複性較高等情,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2次犯行分別竊得之物,俱為 其犯罪所得,其中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商品,未據扣案,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所 竊得之涼拖鞋1雙,已發還告訴代理人夏于晴領回,已如前 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王依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987號                   113年度偵字第33351號   被   告 王巧玲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巧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分別為 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8月17日13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 阿瘦皮鞋鳳山店內,徒手竊取「a.s.o舒活美型寬帶交叉扭 節綿羊皮涼拖鞋」1雙(價值新臺幣【下同】3,895元),得 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 嗣店員夏于晴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資料 ,始循線查獲,並扣得上揭涼拖鞋1雙(業由夏于晴領回) 。  ㈡於113年8月25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寶雅鳳山經 武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即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嗣店員雷中 興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資料,始循線查 獲。 二、案經阿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夏于晴、寶雅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委由雷中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巧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夏于晴、雷中興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 有監視器錄影擷圖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是被 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上開2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未據扣案,且未返還被害人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略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以 美工刀破壞商品條碼後,竊取附表之商品,因認其涉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持有兇器加重竊盜罪嫌。惟查,被告 於偵查中否認有持有兇器之行為,且雖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指 稱被告係持美工刀為上開犯行,並提出遭破壞竊取之商品標 籤條碼之照片,然該照片僅得證明被告有破壞商品標籤之行 為,是否以美工刀為之尚難認定,且本案又無扣得告訴代理 人所指之美工刀,是尚不能僅以告訴代理人之指述,遽認被 告亦涉有此部分犯行。惟被告如成立此罪,因與上揭聲請簡 易判決部分,有同一案件關係,爰不另對此為不起訴處分,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王依婷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價值 1 秀雅韓完美奇蹟紅蔘緊緻彈力面膜30ml 2 160×2 2 秀雅韓完美奇蹟水蔘玻尿酸保濕面膜30ml 2 160×2 3 渡邊多鈣膜衣錠60粒 1 350 4 m2美度 22LAB超能膠原GABA糖衣錠60錠 1 1480 5 Dr.HUANG穀胱甘月太美妍膠囊60粒 1 1380 6 LABELLE 拉蓓閃纖飲15ml*10包 1 680 7 舒特膚BHR淨白無暇面膜6人 1 1090 8 俏正美極緻膠原錠140錠 1 1400 9 NAILTONE持久引力指甲油10ml-杜松黛綠 1 169 10 AZTK單色眼影2g-13樺音銅 1 145 11 美國Purifect煙醯胺淡印細緻精華30ml 1 580 12 Relove舒潤私密鎮定舒緩凝露40ml 1 499 13 Simply夜間代謝酵素錠30錠 1 980

2025-03-18

KSDM-113-簡-5185-20250318-1

侵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銘佑 選任辯護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緝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銘佑被訴乘機性交部分無罪。 翁銘佑被訴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分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IPhone13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銘佑與代號AW000-A112038號之成年 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關係。被告 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0日上午4時至7時 許間,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A室住處,乘A女服 用安眠藥後陷入昏睡,已不能且不知抗拒之狀態下,以其生 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得逞。嗣A女醒 來欲翻身時,發現被告之生殖器自A女陰道滑落及陰道溼黏 ,因不甘受辱而至警局報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 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 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 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 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 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 情況逕予排除。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 無罪之判決。而性侵害行為具有隱密性,舉證或查證均屬不 易,被害人之陳述乃重要之證據方法,然被害人係被告以外 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 既在於使被告受到刑事訴追處罰,即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 立場,故其證明力較與被告無利害對立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 述為薄弱,而刑事訴訟法採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 實務上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 之人權保障,基於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自 均應有相同之限制。亦即,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 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具有補 強證據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 基礎,學理上稱為超法規之補強法則。至於指證者前後供述 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盾或瑕疵、指述是否堅決以及態度肯 定與否,僅足作為判斷其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尚非其所 述犯罪事實存在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1 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補強證據,雖非以證明犯罪構 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仍需與被害人陳述之經過有關連 性,且不具同一性之別一證據(非累積性證據),得以佐證 被害人指證之事實非屬虛構,而達於通常一般人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始足當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乘機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 偵訊時之供述、A女於警詢中之陳述、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 672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 年3月3日刑生字第1120025985號鑑定書、性侵害犯罪事件通 報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調查表、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 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馬偕紀念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 事件驗傷診斷書、A女所提供之上傳網路雲端資料截圖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6日刑生字第11260126 97號鑑定書、偷拍影像光碟暨截圖照片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與A女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如下: ㈠被告辯稱:我當天有跟A女發生性行為,但是有經過她的同意等 語。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被告與A女於本案前已有多次類似的性行為 ,且案發後A女仍與被告繼續交往、傳訊息給被告,並到被告 住處過夜與發生性行為,本案係因A女對被告心生不滿才提告 ,另卷附之驗傷診斷書未記載A女當日有服用安眠藥或酒精,A 女之指述應非可採等語。 五、經查: ㈠本案客觀事實:  被告與A女於案發時為○○○○;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其生殖器 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之事實,為被告所 不爭執,核與A女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45 頁至52頁),並有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672號搜索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 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3日刑生字第112002598 5號鑑定書、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調查 表、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馬 偕紀念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A女提供之上傳 網路雲端資料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6 日刑生字第1126012697號鑑定書、偷拍影像光碟暨截圖照片在 卷可參(見偵卷第19頁至27頁、第31頁至37頁、第53頁至67頁 、第83頁至84頁、第111頁至117頁、偵緝字卷第57頁至71頁) ,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甲女之證詞如次:  ⒈按性侵害犯罪態樣複雜多端,且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若案 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有難 辨真偽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 利益,對於被害人之陳述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除應就 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陳述是否 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陳述是否 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證明確與事實相符 ,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之陳 述,遽對被告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性侵害案件之 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 面調查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 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 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 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以外 ,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雖不以 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仍須與被害人指述 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亦即,非僅祇增強被害人人格之 可相信性而已,猶須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 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而言。  ⒉A女於警詢時陳述:從110年(確切月份不記得,應該是中旬) 開始至今,被告每兩個月會違反我的意願性侵害我一次,印 象最清楚的就是112年1月20日早上7時許,地點都是在臺北 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9日晚上11時我吃2顆醫生開立的FM2( 美得眠),但一直到20日凌晨4時我還睡不著,我就起來喝 東西,但還是睡不著,就繼續躺回床上,一段時間後我睡著 了,這段期間被告都在旁邊做自己的事,我不知道我睡著時 他睡了沒,因為我都是背對著他,後來我醒來正要翻身時, 感覺到我的陰道内有生殖器插入,我一翻身他的生殖器就滑 出來,陰道内及外陰部感覺到濕濕的,雖然我的内褲及四角 褲沒有被脫掉,但他把我的內褲及四角褲撥開,從褲縫插入 ,因為有蓋棉被,我沒看到他的衣著是否完整。我坐起身看 著被告,明顯感覺到他在裝睡,跟平常睡覺的姿勢不一樣, 我大聲對著被告說:「你在幹嘛」,但他沒有回應我,眼睛 也未張開,我大喊的音量他不可能沒聽到,我思考了20分鐘 後決定出門驗傷、報案,我出門時他還在家裡。其他次的情 形都跟這次一樣,都是趁我在睡覺或快睡著時,被告違反我 的意願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内抽插等語(見偵卷第45頁至52 頁)。  ⒊觀諸A女上開陳述,其雖陳述被告於上開時、地有趁其熟睡而 不能、不知抗拒時,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等情,惟A女就被害 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 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A女縱立於證人地位而陳述,其 證詞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 弱,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 ,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㈢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無從作為本案之補強證據:  ⒈卷附之馬偕紀念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記載A女 之處女膜6點鐘方向有舊撕裂傷、右耳朵右下方有1*1公分之 瘀傷,有該驗傷診斷書可參(見偵卷第63頁至67頁);又被 害人陰道深部棉棒精子細胞層體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 果爲混合型,主要型別與被害人DNA-STR型別相符,次要型 别不排除來自涉嫌人翁銘佑,該混合型別由被害人與涉嫌人 翁銘佑混合之機率較被害人與隨機人混合之機率高,另該證 物檢出之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亦與涉嫌人翁銘佑之型 別相符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6日刑生 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為證(見偵卷第111頁至117頁)。  ⒉然而,上開驗傷診斷書、鑑定書僅能證明A女與被告曾發生性行為,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尚無從佐證被告有違反A女之意願與其發生性行為。 ㈣本案卷內其餘各項證據,仍均不足作為A女前揭指述內容之補強 證據:  ⒈A女提供之偷拍影音檔案光碟,經本院當庭播放勘驗與截圖, 可見該檔案光碟中固然有A女正在熟睡中,被告拍攝A女之裸 體,以及被告碰觸A女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有本院勘驗筆 錄與截圖照片可佐(見本院卷一第89頁至91頁、不公開卷一 第29頁至71頁),然無資料可證該等檔案為案發當日所拍攝 ;復稽以A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112年1月20日被告應 該沒有拍影片,我提供給警方的雲端硬碟截圖不是112年1月 20日的,而是之前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7頁),可見被告 與A女發生性行為時,A女當時是否有因精神、身體障礙、心 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況,容 有疑義。  ⒉再細譯被告與A女間於案發後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 115頁至220頁),可知A女於112年4月19日至同年12月22日 仍持續與被告密集聊天,聊天內容大致為分享彼此日常生活 瑣事、工作以及談情說愛,A女並傳訊息向被告表示:「免 得我又說錯話惹我家老公不開心」、「知道嗎~老公」、「 老公我手機被人撿到了送去派出所」、「我不是老婆嗎怎麼 變成寶貝?」、「你都不回來陪我也沒你的秀秀不開心」、 「真的很討厭老公你跟我吵架」、「你是中了愛我的病」、 「告是告 但我都沒到庭」、「我也沒要讓你真的被法律怎 樣你還要靠北什麼」等語;又A女於114年1月9日、1月14日 向被告借款,有A女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為憑( 見本院卷二第101頁至119頁),足證A女於案發後仍與被告 繼續交往,無任何異樣,亦未責問被告本案情節,至本案辯 論終結前幾日,仍有與被告聯絡、借款之情,此顯然已與一 般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遇害後之舉止、反應有異。  ⒊從而,卷內之A女提供之影音檔案光碟、LINE對話紀錄均無從 證明A女指述之情節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乘機性交之犯行,本院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自應就此部分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地,基於於妨害秘密之犯意 ,無故持其所有之iPhone13智慧型手機,擅自竊錄其與A女 為性交行為之非公開活動及A女身體隱私部位,並上傳至個 人雲端硬碟。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涉犯第315條之1第2款之 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A女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 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A女業已具狀 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頁、第 101頁),依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犯行,應為公訴 不受理之諭知。 四、沒收: ㈠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規定。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其以扣案之IPhone13 手機竊錄A女等語(見偵卷第9頁、第44頁),可見扣案之IPho ne13手機係被告為此部分犯行所竊錄內容之附著物,且無積極 證據證明A女遭竊錄之影片、影像業經刪除,依刑法第315條之 3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縱因A女撤回告訴而未能追訴被告之 犯罪或判處被告有罪,仍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並已於 起訴書中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爰依刑法第40條2項、第315條 之3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三星手機1支,非被告用以竊錄 A女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卷附A女遭竊錄之影像檔案光碟、影像翻拍照片紙本,均乃基 於採證目的而轉存或下載列印之證據,非刑法第315條之3所指 「附著物及物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PDM-113-侵訴-12-20250318-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宗榮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633號、第1634號、第16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之信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及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2頁,本院審簡字卷第 22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 誹謗罪及同法第313條第1、2項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 罪,尚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 此部分更犯之罪名,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審簡字卷 第21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㈡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 為之,且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在客觀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處斷。  ㈣刑法第313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條件,屬於相對加重條件,並 非絕對應加重條件,法院得依個案具體情狀,考量被告之犯 罪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事項,綜合權衡考量是否有加 重其刑之必要性。本院審酌被告無端利用網際網路無遠弗屆 之傳播方式,散布不實之事以達損壞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信用之目的,顯見其主觀上具 相當之惡意,故認有前揭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法 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網路上之留言或發 文,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態度為之,竟無視告訴人車庫娛樂 公司、乙○○之名譽、信用權益,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網站上,發表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 示之留言或文章,以此方式恐嚇、侮辱告訴人,並指摘足以 損害告訴人名譽及信用之事,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或與之達成和解 ;併參以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打工為業、收入不 穩定、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審易字卷第93至9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本案之情節、告訴人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本件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利益主張給 予緩刑云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3頁)。惟考量被告迄今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諒解,本院認對被告所 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是認以不諭知緩刑為 適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633號                         第1634號 第1635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不滿不滿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 )及該公司創辦人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9年7 月3日至111年12月18日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其在Facebook 註冊名稱為「James Du」帳號登入後,於不特定網友均得共 見共聞之個人頁面,發布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貼文或留言, 並於Facebook社團「觸電網-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 他人公開發布之文章內,多次留言:「『爛庫娛樂』老闆狗心 望」、「無良小公司」、「狗心望」、「人渣」等言論(詳 如附表一、二所示),以此方式辱罵車庫娛樂公司及乙○○, 足以貶損車庫娛樂公司、乙○○之社會評價;並接續指摘車庫 娛樂公司有:「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 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 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等不 實事項而散布流言(如附表三所示),損害車庫娛樂公司之 信用,及傳述乙○○「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 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人渣一樣 ,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等不實事 項(如附表四所示),均足以毀損車庫娛樂之信用及乙○○之 名譽;且又於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6分許,以前開相同 方式,於其臉書個人頁面公開發布:「給台灣毒瘤『爛庫娛 樂』狗心望:『爛庫』狗心望雇用的狗兒們在監看Fb吧!之前 駭入吾Fb的那隻狗聽著,只要讓吾逮到你,保證砍斷你那雙 賤手、讓你享受終身殘廢的生活!吾的風格是寧可錯殺一百 ,也不會錯放一隻狗,所以『爛庫』其牠的狗兒皮要繃緊!駭 入吾Fb的狗兒聽著,只要時間允許,吾絕對送你見閻王!廢 掉你那雙賤手是時間不夠的妥協!如果你讓吾逮到,你還能 毫髮未傷離去,那本人當場自盡刎!主謀狗心望啊~當然不 會忘記制裁你,會讓你體驗掛掉前的恐懼是什麼感覺喔!」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貼文辱罵乙○○,使乙○○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車庫娛樂公司、乙○○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大 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均係其本人所發表張貼,所謂「狗心望」即指告訴人乙○○,「爛庫娛樂」即指車庫娛樂公司之事實。 2 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乙○○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貼文及留言資料暨其截圖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核被告甲○○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屬對 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及乙○○抽象謾罵或嘲弄;發表如附表三 、四所示內容,則係指涉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經營方式不良 及告訴人乙○○行為不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同法第3 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被告發表貼文及留言分別對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乙○○為 多次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 ,時間近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前揭公然侮辱、加 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品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 2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發表公然侮辱告訴人「車庫娛樂」之內容 1 被告於2020年7月3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終於等到第三集,不過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是"悲劇"啊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2 被告於2021年3月8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軟體不會好 •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真是悲慘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3 被告於2021年2月3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軟體不會好 •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真是悲慘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4 "被告於2022年4月15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堪稱最無恥的影片發行商 •若不是「爛庫娛樂」有財力,國外的電影公司,絕對不會把軟體發行權也賣給牠們;能作出比盜版更差的軟體,還有臉想告網路媒體,真不曉得牠們的父母,是如何教牠們做人的 •在此可以肯定一件事,「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和畜牲沒有分別,亦是台灣軟體產業最大的禍害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的影片軟體不會好 5 被告於2022年5月15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會在「爛庫娛樂」工作的員工,不是是非不分,不然就是同流合污 •無奈的是(狗)政府最會寵惡人和壞人 7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影碟不會有好品質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本人遇到訟棍的處理方式就是送牠們上路,雖然此方式只能使用一次,不過該訟棍到下輩子還會記得就是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以上是本人預測狗心望的晚年,準確度有7~8成以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爛庫娛樂」狗心望的報應來臨了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製作影片會亂搞、為了達到低成本高利潤的目的,做出史上最爛的正版DVD,唯一比盜版品質更爛的正版DVD 在台灣 •只要是「爛庫娛樂」發行就是悲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的軟體品質最淒慘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經常看觸電網的貼文、恨的咬牙切齒,無能小癟三連恐嚇都不敢直接來,編故事又不用心,果然是隻無能又貪財的小孬孬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早日染絕症,讓台灣這片土地減少一隻禍害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電影代理商最大的禍害「爛庫娛樂」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待再等待⋯狗心望染重病或「爛庫娛樂」倒閉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要不是超黑心代理商「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重映都會捧場 •「爛庫娛樂」快快倒 •「爛庫娛樂」全體工作人員,一一感染武漢肺炎,無論打幾劑疫苗、依然痛苦而亡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是「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幸運多了🎞 •「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會很倒楣、影響台灣的票房❗️ •🙏🏻台灣娛樂業大禍害「爛庫娛樂」快快倒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獲利 $3.5萬那一批“垃圾”、包含台灣娛樂業知名禍害的「爛庫娛樂」,死後墮地獄刑罰較重,加上「爛庫娛樂」的所作所為、罪加一等,非常不值得,蠢上加蠢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預祝「爛庫娛樂」全體員工、包括狗心望,早日感染武漢肺炎、重症痛苦而亡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獲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用跟牠多廢唇舌,看就知道牠要不是「爛庫娛樂」的人,不然就是員工的親友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多次檢舉貴網YT,目的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就是錢 •說穿了「爛庫娛樂」就是要貴網站付費給牠們,牠們也知道那樣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當然不會說出口;不斷檢舉要貴網私下和牠們談條件、付費給牠們,錢、搞鬼的目的就是錢嘛~ •所以「爛庫娛樂」不達目的,就會一直檢舉下去!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求償的金額,就是要貴網妥協、付費給牠們的金額,「爛庫娛樂」怕觸法、或被公幹,當然不敢開口,所以就一邊提告、一邊檢舉,終極目的就是錢錢錢 •「爛庫娛樂」專挑比自己弱的對手,絕對不敢惹比牠們強的對手,因為比牠們強的對手,光是用錢就能砸死牠們了!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頂尖垃圾公司「爛庫娛樂」、頂尖人渣 - 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偷工減料、賺黑心錢特別強❗️ •「爛庫娛樂」全體人員早日感染武漢肺炎、全體重症而亡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苦口婆心的奉勸「爛庫娛樂」小孬孬老闆-狗心望:生命寶貴珍惜生命 2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因爲(狗)政府的司法機關縱容「爛庫娛樂」那種黑心狗公司,真是辛苦你了、還有許多合法經營的公司。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及其家人、全體狗員工及其家人,早日慘死、屍骨無存 2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請大家一起來哼唱 狗崽子娛樂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2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我經常說台灣是假法治國家,無論利委豬公修幾次法、司法改革多努力,台灣未來依然是假法治國家!如何證明?光是看台灣娛樂業最大的毒瘤 - 狗心望,橫行娛樂業、利用訟棍獲利,這點足以證明,且這只是台灣沈痾的萬分之一而已 2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2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祈禱「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及其家人,一一橫死街頭、屍骨無存,或一一感染武漢肺炎,重症在痛苦中死去 3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如此可以判斷「爛庫娛樂」非常缺錢,每年買那麼多電影的發行權,根本是硬撐的,一旦週轉不靈,「爛庫娛樂」就得關門大吉 3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跟你耗時間,直到你認輸、乖乖捧上大把鈔票給牠💰 •🙏🏻希望「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包括其家人,早日罹患不治之症、痛苦而亡,或是意外死亡、屍骨無存❗️ •💫念力,在於心有多專注,力量有多強大💫 •💪🏻為民除害 人人有責💯 3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3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NETFLIX、HBO 等外國公司,應該都是跟國外電影公司購買權利與母帶,「爛庫娛樂」那芝麻綠豆的無良小公司,國外公司不知道它的存在 3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3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在此預祝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一敗塗地 4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自始至終「爛庫娛樂」的目的就是要錢,要版主私下送錢給牠們,雖然是一種變相討保護費,無奈台灣是假法治國家,制裁不了「爛庫娛樂」這種毒瘤 4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監看觸電網的「爛庫娛樂」狗狗,請務必轉達貴公司女法務嘿❗️ 4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4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4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3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狗心望經營娛樂業的能力極差,正當手法肯定賺不了錢,索性利用牠的專長,以惡劣手段告人取財,可說是台灣電影娛樂業之恥❗️ 4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曉得國外的電影公司,何時才能發現「爛庫」狗心望的真面目、不再賣電影給牠們 5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5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5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5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給「爛庫娛樂」狗心望養的狗網軍:監看觸電網的「爛庫」狗網軍們,請轉告你們老闆台灣禍害 - 狗心望,經本爺掐指一算,狗心望晚年必罹患不治之症,全世界的醫生都無法根治、減緩症狀的加重;在今年年底之前,狗心望願意真誠懺悔,不再利用濫訴賺快錢、DVD不再偷工減料,那麽將來牠罹患不治之症,來拜託本爺幫忙,屆時會教狗心望如何減輕症狀,甚至可能痊癒方法;倘若狗心望堅持繼續壞下去、走法律漏洞欺壓被害人,那麽將來求本爺幫忙,牠就要跪拜、磕頭24小時才行了;當然知道狗心望不會相信,醫療界治不好的病,本爺怎麼可能知道如何處理!?;世界上無奇不有,豈是狗心望的愚腦所能想像;狗心望、「爛庫」全體狗員工,回頭是岸啊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發表公然侮辱告訴人「乙○○」之內容 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遇上狗心望這隻病態,除了倒楣之外,還要時時提防牠 •無奈的是(狗)政府最會寵惡人和壞人 2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狗心望的父母把這個狗兒子慣壞,卻又不願意面對現實,才會導致狗心望今天這樣見人就咬 •像狗心望這樣的病態,是社會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曉得牠何時會抓狂,危害這個社會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以上是本人預測狗心望的晚年,準確度有7~8成以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爛庫娛樂」狗心望的報應來臨了 •那種病態又無良的人渣,法律無法制裁牠,最終還是由因果來懲罰,屆時牠肯定非常後悔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經常看觸電網的貼文、恨的咬牙切齒,無能小癟三連恐嚇都不敢直接來,編故事又不用心,果然是隻無能又貪財的小孬孬 •沒錯,就是說你狗心望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如同先前所說,狗心望被父母慣壞了、家庭教育真的最重要,再加上牠有心理疾病、不願意就醫,又因為利慾薰心,只想快點獲得財富,無論有無違背倫理道德、錢先得到再說!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法律對付不了狗心望那種嚴重心理病態 等待因果制裁牠,會比任何制裁還要痛苦萬分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惡人當道,加上中華民國一直處於無政府狀態,很難處理狗心望這隻變態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早日染絕症,讓台灣這片土地減少一隻禍害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這隻病態人渣,果然是父母慣出來的,看來牠們一家都是垃圾無誤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病態的無良商人:社會害蟲 - 狗心望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待再等待⋯狗心望染重病或「爛庫娛樂」倒閉 •念力很強大 大家集氣會讓狗心望的報應提早現前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盡快罹患絕症 •狗心望的父母早日橫死街頭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預祝「爛庫娛樂」全體員工、包括狗心望,早日感染武漢肺炎、重症痛苦而亡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所以狗心望是小孬孬無誤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頂尖垃圾公司「爛庫娛樂」、頂尖人渣 - 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偷工減料、賺黑心錢特別強❗️ •狗心望早日罹患怪病,極其痛苦、瘋狂而亡 •狗心望的父母突然橫死街頭、粉身碎骨而亡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的子子孫孫,男性終生奴隸做到死、女性終生娼妓多病苦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苦口婆心的奉勸「爛庫娛樂」小孬孬老闆-狗心望:生命寶貴珍惜生命 •很重要所以要跟狗心望說三次: 有骨氣就不要怨 有骨氣就不要怨 有骨氣就不要怨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及其家人、全體狗員工及其家人,早日慘死、屍骨無存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我經常說台灣是假法治國家,無論利委豬公修幾次法、司法改革多努力,台灣未來依然是假法治國家!如何證明?光是看台灣娛樂業最大的毒瘤 - 狗心望,橫行娛樂業、利用訟棍獲利,這點足以證明,且這只是台灣沈痾的萬分之一而已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2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雖然知道病態患者狗心望的目的就是要錢,如同變相勒索、討保護費;無奈中華民國不是真法治國家,且法律漏洞數之不盡,利委豬公只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優先修法,因為有那種死政客,所以無論再過多少年,台灣依然不會成為真法治國家,很悲哀、不過卻是事實真相❗️ 3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中華民國不是真法治國家、法律漏洞數之不盡,一般老百姓遇上狗心望這類頂尖人渣,只能自求多福。中華民國未來也不會成為真法治國家,看利委豬公都在幹些什麼就知道了! 3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唬爛的“專屬授權”頂多是台灣地區而已 3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本人比較好奇的是,那個年輕女法務被狗心望上過了沒❓ 3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一個凡人,要如何跟一隻比畜牲還不如的狗心望講道理呢❓ •當然沒辦法,面對這種頂尖人渣最好的方法,就是每見一次海扁牠一次,經過無數次的海扁之後、直到恐懼不已,狗心望開始見人就行大禮,屆時才是牠開始改過自新👊🏻👊🏻👊🏻 •🤜🏻不打不成器,就是教育狗心望最佳的方式 3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3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3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狗心望經營娛樂業的能力極差,正當手法肯定賺不了錢,索性利用牠的專長,以惡劣手段告人取財,可說是台灣電影娛樂業之恥❗️ •有狗心望這樣的子孫,列祖列宗肯定羞愧又憤怒! •原本他們會氣到從陰間回來海扁狗心望一頓! •無奈的是,牠的列祖列宗因為狗心望帶賽,通通墮地獄受刑罰,因此有心要回人間海扁狗心望的機會也沒了,真是可悲又可嘆啊~ 4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曉得國外的電影公司,何時才能發現「爛庫」狗心望的真面目、不再賣電影給牠們 4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4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4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4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給「爛庫娛樂」狗心望養的狗網軍:監看觸電網的「爛庫」狗網軍們,請轉告你們老闆台灣禍害 - 狗心望,經本爺掐指一算,狗心望晚年必罹患不治之症,全世界的醫生都無法根治、減緩症狀的加重;在今年年底之前,狗心望願意真誠懺悔,不再利用濫訴賺快錢、DVD不再偷工減料,那麽將來牠罹患不治之症,來拜託本爺幫忙,屆時會教狗心望如何減輕症狀,甚至可能痊癒方法;倘若狗心望堅持繼續壞下去、走法律漏洞欺壓被害人,那麽將來求本爺幫忙,牠就要跪拜、磕頭24小時才行了;當然知道狗心望不會相信,醫療界治不好的病,本爺怎麼可能知道如何處理!?;世界上無奇不有,豈是狗心望的愚腦所能想像;狗心望、「爛庫」全體狗員工,回頭是岸啊 附表三: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散布妨害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信用之內容 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會在「爛庫娛樂」工作的員工,不是是非不分,不然就是同流合污 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製作影片會亂搞、為了達到低成本高利潤的目的,做出史上最爛的正版DVD,唯一比盜版品質更爛的正版DVD 在台灣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獲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多次檢舉貴網YT,目的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就是錢 •說穿了「爛庫娛樂」就是要貴網站付費給牠們,牠們也知道那樣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當然不會說出口;不斷檢舉要貴網私下和牠們談條件、付費給牠們,錢、搞鬼的目的就是錢嘛~ •所以「爛庫娛樂」不達目的,就會一直檢舉下去!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求償要勝訴才能得到,若是勝訴就表示法院、法官收「紅包」 •「爛庫娛樂」求償的金額,就是要貴網妥協、付費給牠們的金額,「爛庫娛樂」怕觸法、或被公幹,當然不敢開口,所以就一邊提告、一邊檢舉,終極目的就是錢錢錢 •「爛庫娛樂」專挑比自己弱的對手,絕對不敢惹比牠們強的對手,因為比牠們強的對手,光是用錢就能砸死牠們了!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一切都是為了錢錢錢啊💰❗️ •🤔如此可以判斷「爛庫娛樂」非常缺錢,每年買那麼多電影的發行權,根本是硬撐的,一旦週轉不靈,「爛庫娛樂」就得關門大吉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跟你耗時間,直到你認輸、乖乖捧上大把鈔票給牠💰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自始至終「爛庫娛樂」的目的就是要錢,要版主私下送錢給牠們,雖然是一種變相討保護費,無奈台灣是假法治國家,制裁不了「爛庫娛樂」這種毒瘤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附表四: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散布不實言論,誹謗告訴人「乙○○」之內容 1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狗心望的父母把這個狗兒子慣壞,卻又不願意面對現實,才會導致狗心望今天這樣見人就咬 •像狗心望這樣的病態,是社會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曉得牠何時會抓狂,危害這個社會 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如同先前所說,狗心望被父母慣壞了、家庭教育真的最重要,再加上牠有心理疾病、不願意就醫,又因為利慾薰心,只想快點獲得財富,無論有無違背倫理道德、錢先得到再說!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這隻病態人渣,果然是父母慣出來的,看來牠們一家都是垃圾無誤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請大家一起來哼唱 狗崽子娛樂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2025-03-18

TPDM-113-審簡-2773-20250318-1

審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美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美聰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王美聰經李仕德(另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846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 算1日)聯繫,於民國112年3月15日9時許,與李仕德相約前 往新北市○○區○○路00號倉庫(下稱本案倉庫)。詎王美聰可 預見本案倉庫並非李仕德所有,且未明確查證本案倉庫內之 鋁門窗、電線、插座及變電箱來源,在可疑本案倉庫內上開 物品屬他人所有之情況下,竟與李仕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縱使本案倉庫內上開物品係他人所有之財物, 仍不違反其本意之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於本案倉庫內 使用客觀上得為兇器使用之剪刀及金屬扳手,竊取高增基所 有鋁門窗6扇、電線及插座數個、變電箱3座(價值共計10萬 元)得手後離去。嗣經高增基之子高綸佑發覺遭竊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增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 ,然檢察官及被告王美聰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該等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56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 情形,亦未有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 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日,前往本案倉庫之事實,惟 否認有何加重竊盜之犯行,辯稱:東西不是我偷的,是李仕 德把東西拿到我車上,叫我幫忙載去賣,我什麼都不知道云 云。 二、不爭執事實及本案爭點㈠  ㈠不爭執事實   被告對於有於前揭時日,前往本案倉庫一節,並不爭執(見 偵緝字第80號卷第54至55頁,本院審易字卷第388頁);並 有證人即在場人暨告訴代理人高綸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 字卷第9至1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5日刑 紋字第1120057939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7至22頁)、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112年5月17日新北警鑑字第1120939042號鑑驗 書(見偵字卷第137至141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 認定。  ㈡本案爭點   是本案應審究者,即為:1、被告有無為本案竊盜行為。2、 被告主觀上就本案竊盜行為有無竊盜之不確定故意。茲分述 如下。 三、本院認定:被告有為本案竊盜行為。  ㈠本案倉庫內遭拆除之鋁窗玻璃上,確有採得被告之指紋一節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5日刑紋字第1120057 939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7至22頁),足徵被告 確有拆卸本案倉庫鋁門窗之舉。  ㈡本案倉庫遭竊現場留有已飲用之不明早餐飲料一節,有現場 照片在卷為憑(見偵字卷第28頁);又上開早餐飲料吸管上 所採集之DNA-STR型別,確與被告之型別相符,此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112年5月17日新北警鑑字第1120939042號鑑驗書 在卷為佐(見偵字卷第137至141頁),足徵被告確曾於本案 倉庫遭竊現場停留、飲用早餐飲料。  ㈢承上,由前揭現場照片、採證跡證可知,被告確有為本案竊 盜行為,且所留時間非短。被告辯稱:東西不是我偷的,是 李仕德把東西拿到我車上,叫我幫忙載去賣云云,顯非屬實 。 四、本院認定:被告主觀上就本案竊盜行為有竊盜之不確定故意  ㈠依證人李仕德於本院審理時結稱:(問:當時打電話叫被告 王美聰到現場,你如何跟被告王美聰說的?)我去的時候有 一個人叫「李志泉」,他跟我說有廢鐵可以撿,我就過去現 場撿。我打電話跟被告王美聰說過來幫我載一些廢鐵去回收 場賣等語(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85頁),足徵同案被告李仕 德於邀約被告王美聰時,並未將本案倉庫是否為他人所棄置 、其又係如何得知等細節加以告知或敘述。被告王美聰僅接 獲同案被告李仕德片面、緣由不明之邀約,即加以應允而前 往現場。  ㈡復依證人李仕德於本院審理時結稱:(問:當時被告王美聰 有無問你東西怎麼來的?)被告王美聰沒有問我。(問:依 你所述,當天你打電話叫被告王美聰來,被告王美聰沒跟你 求證嗎?)當時被告王美聰沒有向我求證,直接把東西載去 賣等語(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85頁),益徵被告王美聰於接 獲同案被告李仕德不明邀約、抵達現場後,對於本案倉庫及 其內物品究否為他人所棄置一節,毫不在意。   ㈢另依被告王美聰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撞見告訴代理人時才 驚覺為什麼有人在這邊,沒有人跟我通風報信等語(見本院 審易字卷第391頁),可知其僅因單純撞見告訴代理人,旋 即逃離現場,並非因同案被告李仕德或「李志泉」之通報始 發現異狀。   ㈣復依證人高綸佑於警詢證稱:案發當天上午因為在現場準備 繼續整理承租的倉庫,發現有人從倉庫逃出;是一名年紀約 50歲的女子,體重約60上下,身高約155公分,微胖,身穿 紅色薄外套,深色卡吉色長褲,當時她被我撞見稱她是來借 廁所,便匆匆由倉庫小洞離去(見偵字卷第10頁)。則倘如 被告所辯,其主觀上確信本案倉庫非他人所有,而對於本案 倉庫物品實為他人所有乙節全然不知情,何以見到倉庫主人 不從容應對、與其確認,反而加速由倉庫小洞逃離,更佯稱 僅係至現場如廁?  ㈤再依證人李仕德於本院審理時結稱:當時因為「李志泉」打 電話跟我講有車子進倉庫了,叫我們快點走,我就到倉庫外 面;被告王美聰跟我說地主來了,叫我趕快走,我就回被告 王美聰說「李志泉」有打電話給我等語(見本院審易字卷第 386頁),益徵被告王美聰於撞見告訴代理人高綸佑後,不 僅自己倉皇逃離,更於第一時間通報同案被告李仕德,叮囑 、催促其儘速離開以免行竊之舉為他人所發現。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揭事實欄所示加重竊盜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六、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 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 ,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 字第5253號判決先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王美聰與 同案被告李仕德持以行竊之剪刀及金屬扳手各1支,雖均未 扣案,惟衡酌市售之上開物品皆屬金屬製品、質地堅硬,以 此擊打人體顯有致人生命、身體重大傷害之可能,客觀上即 具危險性,核均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兇器無誤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竊盜罪。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李仕德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竊盜、毒品等前科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素行非佳 。其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 ,所為實不足取;參以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 物品尚未返還予告訴人高增基,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 償損失;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回 收業、離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 392頁);復考量本案所竊財物價值,暨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七、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被告竊得之鋁門窗6扇、電線及插座數個、變 電箱3座,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惟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載完之後錢給被告李仕德及「李志泉」之後我就走了; 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等語(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88頁);復 觀諸同案被告李仕德於偵查中供稱:我有拿東西叫王美聰賣 掉等語(見偵緝字第35號卷第49頁),則依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難認被告就本案確實分受不法利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併此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未扣案之剪刀及金屬扳手各1支,固屬 供被告與同案被告李仕德犯罪所用之物,然並無證據證明上 開物品為被告所有,卷內又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仍然存在,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黃瑞盛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17

TPDM-113-審易-691-202503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振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35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 第22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振富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洪振富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晚間7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之拍賣會場前,與尹娟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 犯意,接續徒手攻擊尹娟,致尹娟受有左臉挫傷、左臉頰口內黏 膜下瘀血、胸口指甲抓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此部分傷勢 ,應予補充)之傷害。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據以認定被告洪振富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 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 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 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 情事,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檢察官雖主張被告提出之113年5月29日通話紀錄、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偵卷第73、75頁)、刑事告訴狀封面影本( 易字卷第31頁),與本案無關,無證據能力等語(易字卷第 109頁),然本院並未援引該部分作為認定被告所涉犯罪事 實之依據,自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併此指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易字卷第 11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尹娟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證人即拍賣會場會計包瑞彬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拍賣 會場拍賣官陳建喜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張祿於本院審理時 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113年3月 23日驗傷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傷勢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認。又告訴人因被 告傷害行為受有「胸口指甲抓痕」之傷勢,業據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易字卷第102至103頁),復有告訴人傷 勢照片在卷可證(偵卷第23至24頁),足認上開傷害結果係 因被告攻擊告訴人所造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漏載前 揭傷勢,應予補充。 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接續徒手攻擊告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傷害目的之決 意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均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應視為數個傷害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僅論以一 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記載被告攻擊告訴人,致告 訴人受有胸口指甲抓傷之傷害結果之事實,然此部分與已起 訴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予以審究。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因細故發生 爭執,被告竟未能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而攻擊告訴人,使 告訴人受有上揭之傷害結果,徒增社會暴戾之氣,顯乏尊重 他人身體法益之觀念,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復考量被告因告訴人請求金額過高而無法 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易字卷第65頁),而未能賠償告訴人; 及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搬家業、小康之家庭 經濟狀況(易字卷第111頁),暨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掐 住告訴人頸部方式傷害告訴人等語。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掐住告訴人頸部等語(易字卷第110頁 )。 三、經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固證稱:被告有掐 我的脖子等語(偵卷第12頁、易字卷第98頁),然證人包瑞 彬於警詢時證稱:被告與告訴人理論過程中,被告用手抓住 告訴人衣領等語(偵卷第16頁);證人陳建喜於偵查中證稱 :案發時我在裡面,被告與告訴人在外面,我聽到告訴人喊 我,說被告掐我脖子等語(偵卷第60頁),是證人包瑞彬、 陳建喜均未親眼看見被告有掐住告訴人頸部之行為,陳建喜 亦僅聽聞告訴人稱被告有掐住告訴人脖子,性質上與告訴人 之片面指述無異。再者,告訴人經診斷受有左臉挫傷、左臉 頰口內黏膜下瘀血之傷害,及本院認定之胸口指甲抓痕傷勢 ,與告訴人頸部位置相距甚遠,亦無足為告訴人上開證述之 佐證,是本案除告訴人指訴外,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掐 住告訴人頸部之傷害行為,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 告此部分行為,與前揭犯罪事實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另以:被告於113年3月23日晚間7 時12分許,在前揭拍賣會場前,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告 訴人辱罵「做人不要太機掰」等語,足以毀損尹娟之人格評 價。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 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 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 本身用語負面、粗鄙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 評價,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 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 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 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 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 )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並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 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 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 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 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一人對他人 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 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 警詢時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包瑞彬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陳建喜於偵查中之證述等件為主要論 據。 肆、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對告訴人辱罵「做人不要太機掰」等語 ,辯稱:當天告訴人在拍賣會場前看到我,就和我說做人不 要太過分,我沒有對告訴人說上開言論等語(易字卷第66至 68頁)。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前因告訴人未經其同意,擅自至證人即被告女友吳佩宸 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倉庫拿取包包 一事,而與告訴人於本案案發時間、地點發生口角爭執等情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易字卷第66至67頁),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 畫面截圖、證人吳佩宸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截圖(偵卷第23 、75頁)等件在卷可稽,上情首堪認定。 二、證人包瑞彬於警詢時固證稱:我當時聽到被告對告訴人說「 做人不要太機掰」等語(偵卷第16頁),然證人即告訴人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時包瑞彬隔著一個玻璃門,他在裡面 ,我沒有注意到包瑞彬在做什麼等語(易字卷第99、103頁 );證人張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拍賣會場的店是透明的落 地窗,有掛晝,門口有花圃、盆景、盆景蠻高的,有種樹等 語(易字卷第106頁),足見案發時證人包瑞彬與被告、告 訴人所在位置,尚有玻璃門窗及其他雜物遮擋,證人包瑞彬 是否能清楚聽見被告之言論,尚屬有疑。又證人即告訴人於 警詢時供稱:案發時我跟被告說不要太過分了,他便對我辱 罵髒話,實際上罵了什麼我忘記了等語(偵卷第12頁);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時被告坐在機車上面,我和他講一句 做事不要太過分,他用三字經罵我,我記不起來他當下罵我 什麼等語(易字卷第98頁);證人陳建喜於偵查中證稱:我 沒有聽到被告罵告訴人的話等語(偵卷第60頁),是本案除 證人包瑞彬證述外,無其他證據足佐被告確有向告訴人辱罵 「做人不要太機掰」等語,則被告是否有為上開言論,已屬 有疑。再者,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起因是 因為被告認為我跟阿喜拿了包包,想要我們賠償,一開始發 生糾紛時,我有跟被告說做事情不要太過分等語(易字卷第 100至101頁),故本案縱使被告有為上開言論,亦係基於反 駁告訴人之目的,難認被告係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 名譽人格,復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上開言論亦未達 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已逾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範圍,並因而貶損告訴人之平等主體地位,甚至自我 否定其人格尊嚴之程度,要難逕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相繩。至檢察官雖聲請傳喚證人包瑞彬等語(易字卷 第108頁),然本案除證人包瑞彬證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 被告有向告訴人辱罵「做人不要太機掰」等語,且上開言論 亦不該當公然侮辱之要件等情,業經說明如前,縱使傳喚證 人包瑞彬到場,亦難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自無再行傳喚 到庭作證之必要,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 三、綜上所述,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0 9條第1項犯行,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確有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所指涉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犯行之確信,自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3-17

TPDM-113-易-1079-20250317-1

交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浚緯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浚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浚緯於民國112年9月8日下午5時7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被告車 輛),沿臺北市信義區松信路第1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行經該路段161號前時,適劉寶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劉寶康車輛),副駕駛座搭載告訴人 即劉寶康之配偶陳詩帆,沿同路段同向第1車道行駛在本案 被告車輛後方,見行駛在其前方之本案被告車輛煞車減速, 疏未注意變換車道應注意其他車輛,即貿然向右變換車道欲 駛入第2車道,而被告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 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突然向右變換車道,致已行駛至其右後 方之本案劉寶康車輛煞閃不及,車頭左側撞擊本案被告車輛 後保險桿右側,乘坐在副駕駛座之告訴人則因車輛撞擊後安 全帶突然束緊及右腹撞擊車內門把,因而受有右腹壁疼痛及 右肩疼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92年度台上 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 述、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劉寶康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交通事 故補充資料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 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案號:00000000 00)、現場及車損照片、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12年9月8日診斷證明書等件 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與劉寶康發生交通事故,惟 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對本案交通事故沒有 過失等語(交易字卷第75至88、183頁);其辯護人為其辯 護稱:本案事故發生是本案劉寶康車輛持續追尾行駛,沒有 保持安全距離;告訴人的傷勢不可信等語(審交易字卷第31 至91、117至137頁、交易字卷第23至33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本案被告車輛,行經前揭路段161號前 時,適劉寶康駕駛本案劉寶康車輛,副駕駛座搭載告訴人, 沿同路段同向第1車道行駛在本案被告車輛後方,劉寶康見 行駛在其前方之本案被告車輛煞車減速,疏未注意變換車道 應注意其他車輛,即貿然向右變換車道欲駛入第2車道;被 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前,有駕駛本案被告車輛略向右偏, 嗣後遭到本案劉寶康車輛碰撞之事實,業經被告供承在卷, 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劉寶康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檢察事務官勘 驗報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案號:00 00000000)、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113年4月15日 覆議意見書、現場及車損照片、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 像光碟、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下稱振興醫院)112 年9月8日診斷證明書、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等件在卷可稽, 上情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所稱「傷害」(即傷害結果)係指使人之生理機能發 生障礙或健康狀態有不良變更,或破壞他人身體完整性產生 重大變化者而言,倘僅對他人身體機能或完整性造成輕微影 響或不利狀態,抑或僅憑被害人主觀不適感受,均無由該當 上述傷害結果。  ㈢本件員警於案發後到場,係以A3類(即無人受傷之類別)為 處理,證人劉寶康於製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紀錄表時,亦未提及車上之告訴人有任何身體上不適 等情,有上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附卷可憑(偵卷第29、35頁),可見當時無論係證人 劉寶康或在場處理之員警,均未發覺告訴人受有外傷或身體 不適。另參照本案現場及車損照片,事故發生後僅可見本案 被告車輛右後車尾、本案劉寶康車輛左前車頭有些微凹痕、 烤漆剝落痕跡(偵卷第49至59頁),復參以本院勘驗筆錄及 截圖,可見兩車碰撞時,本案被告車輛車身突然因撞擊而頓 挫一下(交易字卷第86、101頁),堪認本案交通事故發生 時,兩車碰撞之撞擊力道不大。又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供 稱:案發時我的右肩撞到前方副駕冷氣孔旁板子,我的右腹 撞到車門之把手等語(偵卷第19頁);於偵查中證稱:我當 時坐在副駕駛座,右肩疼痛是因為安全帶突然拉緊造成,右 腹壁疼痛是因為撞擊過程中我的右腹撞到車門的把手等語( 調院偵卷第27頁),是證人即告訴人就造成其右肩疼痛之原 因,前後供述不一,已難據信。另振興醫院112年9月8日診 斷證明書「病名」欄位固記載:右腹壁疼痛、右肩疼痛等語 (偵卷第23頁),然振興醫院113年11月27日函說明二記載 :依主治醫師意見,上開診斷證明書疼痛係病人主訴,病人 理學檢查、X光、尿液檢查結果無明顯異狀等語(交易字卷 第113頁),足見上開診斷證明書之傷勢部分係純粹依告訴 人主訴記載,性質上與告訴人之片面指述無異,當無從作為 告訴人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是告訴人是否受有「右腹壁疼 痛、右肩疼痛」之情形,亦屬有疑。又告訴人指訴之「右腹 壁疼痛、右肩疼痛」,亦難認已達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健康 狀態有不良變更,或破壞他身體完整性產生重大變化之程度 ,實難遽認確已有刑法上傷害結果之發生。故本案依現有之 證據資料,尚不足認定告訴人確實受有刑法上之傷害結果, 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確有起訴意旨所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犯行之確信。  ㈣至辯護人雖請求再次勘驗「二LCHA172-01松信路與虎林街120 巷口」現場光碟等語(交易字卷第145至147頁),然上開檔 案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勘驗完畢,有本院勘驗筆錄及 截圖可佐(交易字卷第82至85、89至105頁),辯護人就同 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並無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過失傷害犯行之確信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PDM-113-交易-172-20250317-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哲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221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 13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起訴程式之審查: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 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且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亦規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内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㈡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473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3年2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當依法訴追,是檢察官依 法起訴,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所載「0000000U0444」後 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姓名對照表雖均記載檢體編 號為113345U0444,惟經本院以電話詢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店分局吳偵查佐文睿,其答稱:「是手寫的檢體對照表誤 繕」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卷 第15頁)」。  ㈡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6至47頁)。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 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前科,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警惕約束 己身行為,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再犯本案,可知其惑 於毒癮,意志力甚為薄弱,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 上仍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 接危害;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另參酌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因養傷沒有工作、未婚無子女亦無扶養對象之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8頁)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2214號   被   告 甲○○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 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 3年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2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6月10日某時許 ,在其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住處內,以將毒品置入玻璃 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於同年月13日23時20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德 街115巷,見其形跡可疑盤查,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檢體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 27日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 44)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雯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甘 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03-13

TPDM-113-審簡-2578-2025031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