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國字第4號
原 告 張○○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張○○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張○○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青山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 人 陳衍鈴
訴訟代理 人 吳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之父、原告張○○之母各新臺幣陸萬元,及自
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捌
仟壹佰貳拾伍元、新臺幣陸萬元、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張○○、
原告張○○之父、原告張○○之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被告新北市立青山國民中小學(下稱被告學校)之法定代理
人,於審理期間變更為陳衍玲,業據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國字卷㈡第90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而應准許。
貳、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第一項,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新臺幣(下同)65萬元,及自民
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國字卷㈠第10頁),嗣於審理中減縮上開聲明第一項
請求之本金部分為56萬2,675元(見本院國字卷㈡第126頁)
,合於前揭規定,程序上應予准許。
參、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
、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前之民
國111年2月7日曾向被告學校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見本院
卷㈠第16至20頁),被告學校嗣已以111年5月13日拒絕賠償
理由書回覆拒絕賠償(見本院國字卷㈠第56至58頁),應認
本件已踐行協議先行程序。均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之起訴要旨:
一、原告張○○(按係000年0月出生之未成年人,真實姓名詳卷)
前於被告學校就讀,原告張○○之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110
年3月31日美勞課結束,當時就讀國小三年級、8歲之張○○與
同學一起洗調色盤時,在被告學校擔任美勞課老師之陳美如
(下稱陳老師)站在學生們身後,似向學生們稱「要彼此提
醒」等語,然張○○因未聽清楚,向同學詢問「彼此?鼻屎?
」,陳老師聽聞後大怒,大斥「誰說的?」,當張○○承認是
伊之言詞時,陳老師竟用力踢踹張○○之右臀,造成其「臀部
挫傷」,經張○○返家向父母告知後,父母始知上情,嗣張○○
陸續發生反覆惡夢、緊張焦慮、突然大哭、畏懼上學等現象
,且愈發嚴重,經就診後確認係因陳老師之傷害行為,張○○
現已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仍持續治療中。本件陳老師
對張○○之直接加害行為,已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
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
之侵害。」,且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定其構成不當管教並
對其施予申誡懲處,而被告學校應就所屬公務員陳老師之行
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5條、民法第1
93條、第195條等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賠償之
項目及金額包括:張○○請求醫療費用26萬2,675元、精神慰
撫金30萬元,共56萬2,675元;張○○之父母各請求精神慰撫
金20萬元;並均計自原告前述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被告學校
之翌日即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張○○56萬2,675元,及自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張○○之父、張○○之母各20萬元,及自111年2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學校所屬陳老師於事發當時只是出於提醒之目的,抬腳
輕觸原告,因手上拿著調色盤,所以才會用腳輕碰,其應非
出於處罰之目的甚明,自非屬體罰,且張○○之父母稱張○○於
事發時之情況,與旁觀人及導師所述明顯不一致,張○○是否
受到身心之侵害,容有可疑;陳老師前述行為雖被認為不適
宜,經被告學校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成立管教行為不當
,但非指陳老師有體罰、霸凌之行為。又原告無法證明張○○
確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張○○係於事發後八個月之110
年11月9日始至心禾診所就診,經診斷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而該所診斷證明書之醫囑,顯完全依張○○及其母親之陳述
所製作,難祈客觀公正;至於心禾診所113年11月7日禾113
第022號回函(下稱系爭回函),非精神鑑定報告,僅是乙○
○○○就函詢事項所作之回應而為個人意見,該醫師為張○○之
主治醫師,所述意見難免有主觀維護其診斷之嫌疑,且其回
函就本事件前、後之其他生活事件含糊帶過,顯見其意見不
具客觀性,有違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之《DSM-5-TR精神疾病
診斷準則手冊》之指引準則,應不可採;且張○○縱有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之表徵,亦無法證明與本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
再依心禾診所之病歷所載,張○○自5歲起就去甲○○○○○○○○接
受心理諮商,則原告請求之心理諮商費用是否與本事件相關
,顯屬有疑;另就張○○父母之請求部分,張○○受有損害之前
提要件並未成就,退步言之,其父母之身分法益並未受侵害
而達情節重大,其等之請求自無理由等語。
二、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張○○於110年3月31日事發時係被告學校之小學3年級
學生,被告學校所屬陳老師係張○○就讀班級之美勞教師;11
0年3月31日第2節美勞課下課前,張○○與同學黃○○(下稱黃
姓學童)在洗手台前清洗美勞用具時,陳老師抬腳碰觸兩位
學生之屁股各一下(是否造成身心之傷害,另詳後述);嗣
陳老師經新北市政府育局以有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而決議申
誡一次,另新北市政府就疑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即「任何人對於兒童或少年
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
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虞一案決議不予裁處等
情,有被告學校疑似不當管教調查案報告書及附件(下稱系
爭調查報告)、新北市立青山國民中小學110年7月16日令、
新北市政府110年7月6日北府社兒字第1101258134號函、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教特字第1101230746號函、新北市政府
111年7月21日函檢送之不當管教案相關卷宗資料(以上見本
院國字卷㈠第74至82、176至204頁,及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㈠)
可稽。
二、本件原告主張:陳老師為被告學校所屬公務員,其前述行為
致張○○「臀部挫傷」並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之身心傷害
,被告學校應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
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學校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㈠、關於被告學校有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事由:
1、按「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損
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依第2條
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5條、第
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國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前段規定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侵權行為所
負之間接責任,必先有特定之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該特定公務
員之行為已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時,國家始應對該受損害
之人民負賠償之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
意旨參照)。
2、經查:
⑴、被告學校係公立學校,事發時所屬教師陳老師於美勞課之行
為,核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洵無疑義。
⑵、又原告主張陳老師於110年3月31日有從背後踢張○○臀部之行
為,致張○○「臀部挫傷」乙情:
①、查關於110年3月31日當天之事發經過,陳老師雖於系爭調查
報告附件之訪談紀錄中稱:「...我記得洗手台已經站滿了
孩子,我就走到中間去,我記得當時中間是二個男孩子,我
就走過去然後告訴他們怎麼洗調色盤,因為他們會把調色盤
直接在水底下一直沖,我告訴他們這樣是没有辦法洗,因為
我的水槽有恨多菜瓜布,我就告訴他們你要拿菜瓜布,沖的
濕濕的然後刷刷刷再去沖水,那我已經不記得當時其中有一
個男孩子是誤解了我哪一個字,哪一句,不知道是菜瓜布還
是什麼,然後他就扭曲了,然後他跟旁邊的,就是二個男生
哈哈大笑、狂笑這樣子,其他旁邊的小孩也在笑。後來我就
制止了他們二個,我就繼續把他清洗完,然後告訴他們水不
要開到那麼大,這樣水小小的就可以清洗完,在那個當下我
記得那二個人還嘻嘻笑笑的就把它洗完,然後我也走進來,
之後孩子都清洗完了,我就讓他們下課回教室了。」、「(
委員2:)你當時有聽到他們在大笑,可是妳不知道他們在
笑什麼對不對?」、「(陳老師:)没有!我知道他們在笑
什麼,因為那個男孩子扭曲了我講的話,可是我已經不記得
他扭曲了什麼?」、「(委員2:)換句話說就是有一個小
朋友歪樓了?」、「(陳老師:)我在示範、我說明内容的
時候,他扭曲了我其中講的一個詞,全部的人就在笑,那我
没有辧法再講下去。」、「(委員2:)所以妳當時的制止
方式是?」、「(陳老師:)我就在站那二個男孩子後面,
所以我手上拿著調色盤在示範的時候,我就稍微碰一下他們
二個人的屁股。」、「(委員2:)左邊右邊都各碰一次嗎
?」、「(陳老師:)對對對!左邊右邊都各碰一下。」、
「(委員2:)大概就是抬個腳,用膝蓋去碰一下?」、「
(陳老師:)對,就大概抬個腳,没到膝蓋,就抬起來這樣
碰。」、「(委員2:)就膝蓋?」、「(陳老師:)没有
,也不是膝蓋。」、「(委員3:)哪個位置?」、「(委
員2:)你要不要示範,假設我是學生。」、「(陳老師:
)我後來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這是張○○、這是黃姓學童,
他們二個都很小隻,然後我就這樣這樣...(老師示範動作)
」、「(委員2:)就是有點像大腿去碰一下...」、「(陳
老師:)對,因為他們二個在笑,我就是...對,他們很小
隻我就是抬起來這樣而己。...」(其旁並以圖示表示:張○
○在面對洗手台之右方、黃姓學童在左方,陳老師在兩人後
方)(見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㈠),即其陳明僅以約大腿之位
置,各從後方稍微碰一下兩位學生的屁股而已云云。
②、惟原告張○○於系爭調查報告附件之訪談紀錄(按該書面訪談
報告之前面記載:因害怕又想起那天的事情很難受,故由家
長代筆書面回應並親答)稱:「(請先說說看3月31日美勞
課,你們在洗手台時在做些什麼事情?說了什麼?)那時正
在洗美勞用具,有同學也在洗,那時有說話聲、水聲和講話
聲,老師來了並說:『??提醒』,我沒聽清楚,還在想什麼
是鼻子?鼻使?提醒?再問一次時,同學就笑了,老師問是
誰,同學說是我,於是老師就從後背踢了我的臀部,很痛。
」;「(老師出現後,走到你們身邊,說了什麼話?)老師
問是誰問的。」、「(做了什麼動作?請大致描述或畫出觸
碰到身體的位置)老師從我背後踢了我的右臀部。」、「(
當下的氣氛,你的感受是什麼?)我嚇到了,當下很痛,像
火燒一樣痛,很難過,很害怕,也很生氣、想哭,覺得困惑
和無助。」、「(美勞課是在第一、二節,那麼第二節下課
後回到班上直到放學,你跟誰說了這件事?你有告訴導師這
件事嗎?)都沒有和任何人說,因為我很害怕,很怕又像一
年級那樣,導師和其他老師會一起罵人,所以我不敢說。」
、「(回家後,你有主動先告訴爸爸媽媽這件事情嗎?)有
」、「(爸爸媽媽知道後做了些什麼事情?帶你到醫院就診
,醫生的診斷是什麼?)媽媽先安慰我,並問我事情發生的
經過和確認細節,接著看到我臀部有瘀青,於是爸爸媽媽帶
我去醫院檢查,診斷是:臀部挫傷。」、「(4月1日陳老師
有單獨找你聊天,你還記得老師跟你說了什麼嗎?)陳老師
有跟我說,那只是碰一下而已,要制止而已。」、「(老師
是否有跟你道歉?)有。」、「(你的感受是什麼?)老師
說那真的只是碰一下,可是我真的很痛,那一下是大力的,
所以當老師說只是碰一下時,我心裡不舒服,也覺得委屈,
可是當時只有老師和我二個人,所以她和我道歉,我會擔心
,也不知該怎麼說出真正的感受。」等語(見外放之限制閱
覽卷㈠)。核與:
Ⅰ、在場的黃姓學童於系爭調查報告附件之訪談紀錄中稱:「(
委員:)...你還記得老師那個時候的位置嗎?我們是不是
這裡還有另外一個小男生,你旁邊是誰?好〜那我是你,這
邊他是誰?」、「(黃生:)張○○。」、「(委員:)他在
你的右邊?」、「(委員2:)他是在右邊還是在左邊?」
、「(委員3:)好我在這(扮張○○)、」「(委員2:)好
,我是你我在這裡,然後你是美術老師陳老師,這個時候你
們二人在走廊幹嘛?」、「(黃生:)在洗。」、「(委員
2:)哇水好大喔~這時候呢?」、「(黃生:)然後張○○就
講大便。」、「(委員3:)所以是張○○講大便。」、「(
委員2:)那個時候老師的位置在什麼地方?離你的遠遠的
,還是站在你們的中間?」、「(黃生:)站在後面。」、
「(委員2:)站在你們後面,然後?」、「(黃生:)他
就這樣踢。」、「(委員2:)是用什麼地方你印象中?(
黃生:)腿這樣踢。」、「(委員2:)碰到哪裡?...還記
得嗎?還是忘記了?没關係!」、「(黃生:)忘記了。」
、「(委員2:)所以你只記得老師好像有用腿去碰到你是
不是,那個時候碰到的當下的感覺是什麼?」、「(委員2
:)還有記得嗎?、「(黃生:)(搖頭)」、「(委員2
:)搖頭喔〜所以你只記得老師有碰到你然後是用腿,可是
碰的感覺跟力道你忘記了是不是?」、「(黃生:)(點頭
)」、「(委員2:)點頭忘記了〜好喔~請你座。」、「(
委員2:)那個時候老師有說什麼話你還記得的?你只記得
有人說很好笑的大便是不是?那個大便是誰講的?」、「(
黃生:)張○○。」、「(委員2:)張○○,所以老師以為是
,老師那個時候有罵人或是做什麼事情嗎?」、「(黃生:
)没有罵人。」、「(委員2:)喔!老師没有罵人,好,
所以老師用腳稍微碰了你一下是不是,那你忘記老師碰了哪
裡、或力道什麼都不記得了。」、「(黃生:)(點頭)」
、「(委員2:)點頭,好真的忘記了,没關係,那後來呢
?老師碰了你們之後發生了什麼事?」、「(黃生:)就說
不要再講了。」、「(委員2:)老師說不要再講了,那個
時候張○○的反應是什麼?你還記得嗎?」、「(黃生:)他
就看到老師踢我。」、「(委員2:)然後呢?老師碰了你
們之後呢?」、「(黃生:)就没事了。」、「(委員2:
)就没事了,那時有繼續笑嗎?記得、不記得了?」、「(
黃生:)没笑了。」、「(委員2:)没笑了!然後就没事
了,所以水龍頭有關掉嗎?」、「(黃生:)有關掉。」、
「(委員2:)然後呢?」、「(黃生:)然後把水彩的東
西放回去。」、「(委員2:)把水彩的東西放回去,你就
進教室了,還是?」、「(黃生:)進教室」、「(委員2
:)那個時候張○○有什麼反應嗎?」、「(黃生:)(搖頭
)」、「(委員2:)搖頭表示不記得還是没有印象?」、
「(委員1:)還是没有反應?」、「(委員2:)還是跟你
一樣不知道。」、「(黃生:)不知道。」、「(委員2:
)所以你有特別注意張○○有叫一下好痛喔?之類的嗎?」、
「(黃生:)(搖頭)」、「(委員2:)搖頭,所以有没
有讓你特别記得注意的事情?」、「(黃生:)(搖頭)。
」、「(委員2:)搖頭,好喔!你好棒喔!謝謝你。...」
;「(委員2:)好,那你記不記得張○○有跟你說什麼嗎?
」、「(黃生:)没有」、「(委員2:)就是那一堂課後
,4月1日兒童節活動應該很忙厚很好玩,你記不記得張○○有
跟你說什麼嗎?」、「(黃生:)都没有。」、「(委員2
:)都没有特別講什麼,那個時候陳老師用腳碰了你們之後
,有没有其他的事情?張○○有没有特別說什麼?」、「(黃
生:)他說老師踢我」、「(委員:)喔!有說老師踢我。
好吧!那他講這句話的表情怎麼樣啊?你還記得嗎?你要不
要模仿他講一下?也忘記了,你只記得有這件事情。」、「
(黃生:)(點頭)」、「(委員2:)點頭,好的!那你
還有想到什麼事嗎?如果有想到再跟我們講好不好。」;「
(委員2:)你回家有跟爸爸媽媽說你被老師用腳碰這件事
情嗎?」、「(黃生:)有」、「(委員2:)那你怎麼說
?你還記得嗎?」、「(委員4:)你什麼時候說這件事?
」、「(黃生:)一回家就講了。」、「(委員4:)你有
課後班嗎?中午還是課後班結束說?」、「(黃生:)課後
班結束說」、「(委員4:)媽媽來接你?」、「(黄生:
)爸爸」、「(委員4:)爸爸來接你,回到家跟爸爸還媽
媽說?」、「(黃生:)媽媽」、「(委員4:)所以跟媽
媽說美勞課的事情,你記得是怎麼說的嗎?」、「(黃生:
)不記得」、「(委員3:)那你跟媽媽說了之後,媽媽有
說什麼嗎?」、「(黃生:)没有」、「(委員3:)媽媽
没有問你說為什麼陳老師要用腳碰你嗎?」、「(黃生:)
有」、「(委員3:)有喔!啊你怎麼說?」、「(黃生:
)就同學講大便」、「(委員3:)媽媽有没有說你們怎麼
會講大便這件事情?」、「(黃生:)不知道」、「(委員
3:)媽媽没有問?」、「(黃生:)(没回答)」、「(委
員2:)0K!那還跟其他同學講這件事情嗎?」、「(黃生:
)没有。」、「(委員2:)好,那大概就這樣了~謝謝」等
語(見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㈠),即渠陳明所認知當天陳老師
的行為是「踢」,之後渠和張○○就沒再嘻笑,且回家後即告
知媽媽此情之事實梗概相符;
Ⅱ、且張○○因陳老師之前述行為致「臀部挫傷」(3公分x4公分)
乙情,亦有其於事發當天晚間19時許即至汐止國泰綜和醫院
急診就醫之110年3月31日診斷證明書、檢傷相片及急診病歷
資料(見本院國字卷㈠第26、28頁,及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㈡之
汐止國泰綜合醫院病歷資料)可憑。
③、準此,堪認陳老師於110年3月31日美勞課為制止學生嘻鬧,
從背後踢張○○臀部之行為,致張○○受有「臀部挫傷」之身體
傷害,洵屬明確。至於被告學校另質稱:依陳老師與兩位同
學站立的相對位置來看,張○○在陳師的右側,黃姓學童在陳
老師的左側,則陳老師各用大腿碰兩位學生的臀部,陳老師
所碰會是黃姓學童的右側臀部、張○○則是左側臀部,如此會
與張○○驗傷相片所呈現右大腿外側瘀青不同;又張○○稱「當
下很痛像火燒一樣痛,很難過、很害怕,也很生氣想哭,覺
得困惑和無助」,與旁觀人黃姓學童稱「張○○當時沒反應,
沒有聽到任何好痛或特別記得注意的事情」、以及導師於調
查中稱「當天張○○和黃姓學童,我没有發現有任何不一樣的
狀況,我没有察覺到任何異狀」等情(見外放之限制閱覽卷
㈠)明顯不一致云云,惟查,張○○於110年3月31日事發時僅
為8歲多之小學3年級學生,陳老師於調查中亦稱其身形很小
隻,則事發當日陳老師在其後方「踢」之行為,張○○之右或
左側臀部於客觀上當均屬成人可踢到之範圍內;又張○○於事
發時乃身心尚未成熟之小學生,於事件發生的當下或在學校
的環境中,或受驚嚇或不敢表現出痛苦、害怕之反應,與常
情尚無相違,不足以之認其未有受傷之事實。
⑶、再原告主張陳老師之前述行為,並致張○○罹患「創傷壓力症
候群」乙情:
①、查原告於訴訟初期即提出心禾診所(診治醫師乙○○○○)出具
之110年12月24日、111年6月10日診斷證明書,顯示張○○於1
10年11月9日起至該所精神科就診,經診斷患有「創傷壓力
症候群」等情(見本院國字卷㈠第30、114頁)。而因被告質
疑心禾診所診斷證明書之證明力,主張應由鑑定確認,並聲
請調取張○○之病歷資料及心理諮商紀錄後送鑑定(見本院國
家卷㈠第223頁),是本件於審理中向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台
安醫院、心禾診所、甲○○○○○○○○調取張○○之病歷資料及心理
諮商紀錄(其中,甲○○○○○○○○原於111年12月9日函覆稱為維
護當事人在校適應輿後續諮商之保密與諮商信任關係,經評
估後不由諮商所提供紀錄,較能維護當事人之最佳福祉與利
益等由而拒絕提供,嗣經原告表明同意由該所提供予法院、
兩造同意禁止閱卷而僅由法院轉送提供其他醫療院所,該所
嗣於113年2月15日函送張○○之於本事件前後之心理諮商紀錄
;又心禾診所檢送之病歷資料中載有張○○之母自述渠於本事
件前之病況及張○○之反應等情〈見本院國字卷㈠第248、427、
442頁,及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㈡、㈣〉),陸續送臺大醫院、林
口長庚醫院、臺安醫院鑑定,然經如下述回覆表示未克受託
鑑定:①臺大醫院以112年10月25日函及覆本院公務電話稱:
「...由於並無張○○於本案發生前之客觀評估數據可供對照
,因此實無從回答『張○○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否係因本案
所造成之比重為何?』;所詢間『如後續仍須治療,預估後續
仍須治療之時間及費用為何?』兩者均屬於詢問未來之事先
推估問題,精神疾病一般為多重病因之疾病,生物因素、心
理因素和社會因素都在疾病的形成及演進裡有直接及交互的
作用。由於每個人的生長背景與社會支持系統之差異,加上
每個人對於個別治療內容之不同反應,是以並無從由其可能
之診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即可事先推估預測其治療之時間
與費用。易言之:不同的人即使一樣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每個人所需之治療時間與治療費用亦有個別差異」、「因
目前待鑑定案件甚多,且如112年10月25日函文所載之理由
,認本案不克受託」等語(見本院國字卷㈠第406至410頁)
;②林口長庚醫院以113年6月25日函覆稱:「...經本院醫師
審閱相關資料,實無法研判爭議事件前、後其他生活事件對
張○○身心情形影響程度之比重,亦無法單純論證因果關係,
且身心症患者精神狀態之改變極具個別化,故臨床實無法以
通案意見判定個案應安排之治療模式、時間及所需費用,故
有關待鑑定問題,精神醫學上無從提供客觀醫療意見」等語
(見本院國字卷㈠第478頁);③臺安醫院以113年9月16日函
覆稱:「...被鑑定人張○○於110/5/4~110/10/20期間,曾5
次於本院...醫師門診接受會談,依鑑定倫理鑑定人與醫師
角色有衝突,故無法依客觀角度做鑑定」、「並經本院團隊
討論,目前人力不足,故無法辦理此案」等語(見本院國字
卷㈠第548頁)。
②、原告復聲請送心禾診所乙○○○○鑑定、或詢問其相關問題,經
函詢心禾診所乙○○○○後,以心禾診所113年11月7日心禾113
第022號函(即系爭回函)覆稱:
Ⅰ、張○○是否因被告學校陳老師於110年3月31日星期三之美勞課
下課前,在洗手台前陳老師的腳與張○○的屁股有肢體接觸之
事,進而因該事件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有就診治療及
進行心理諮商之必要?
覆:張○○於110年3月31日後,開始有出現焦慮,對學校害怕明
顯迴避,對於屁股被碰觸到的部分特別怕髒,覺得自己很差
,傷害自己,在校擔心有人從後面攻擊他的情況,注意力不
集中,疑似看到老師出現在家裡要掐自己脖子的症狀,此外
該學童也出現睡眠品質變差,失眠,做惡夢,根據心理師附
上的治療紀錄中,觀察到遊戲中出現和美勞老師相關的議題
等情況,以上症狀包括兒童創傷壓力症候中四大常見的對於
創傷相關經驗不正常警醒反應提高、症狀侵入性的創傷經驗
、畏避症狀和負面認知改變。這些症狀發生在事件之後,符
合臨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並對孩子的就學和學習的
狀態造成明顯的影響,故該事件確為誘發創傷壓力症候群的
主要事件及原因,有就診及進行心理諮商之必要。
Ⅱ、張○○是否可能已因除前述問題㈠所述事件以外之其他因素(例
如:如附件㈢卷宗內之心禾診所111年12月3日函檢附之病歷
表第1頁所載之原告母親所自述其病況及原告的反應等情,
及如附件㈣卷宗內之甲○○○○○○○○113年2月15日函檢附之諮商
紀錄內容等情),而導致張○○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
覆:具病歷記載第1頁,母親與家庭狀態在早年對其焦慮情緒調
節產生影響,讓其對與主要照顧者分離易有焦慮,同時對於
自己成就表現易不安,但並非創傷壓力症候群的症狀。故此
非創傷壓力症候群的主因,且個案當時在校的學習和人際適
應無明顯困難,此焦慮多半反應在與主要照顧者的關係和自
我要求上。
Ⅲ、承Ⅰ、Ⅱ如是,則張○○於110年3月31日事件前之創傷壓力症候
群,是否會對張○○於110年3月31日之後創傷壓力症候群產生
影響?其影響之程度或比重為何?
覆:承Ⅰ、Ⅱ,張○○母親與家庭狀態過去所呈現的困難,並非
創傷壓力症候群的症狀,故非造成創傷壓力症候群的原因。
Ⅳ、張○○如有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其病況之程度如何?目前其
精神狀況是否已復原?或後續仍有治療之必要?如後續仍有
治療之必要,建議之治療方式及預估須治療之時間、費用(
計費標準)為何?
覆:張○○在事件發生之後,四年級上學期開始出現畏懼去上學
的情況,四年級下學期開始嘗試漸進式返校,五年級開始嘗
試練習一整天待在學校,六年級逐漸可以穩定去上學。期間
張○○仍有陸續出現創傷的入侵經驗(作惡夢,覺得美勞老師
可能會不預警出現,擔心有人從背後攻擊),睡眠障礙(睡
前覺得非常焦慮恐慌,入睡困難,有時半夜會驚醒),以及
對於學校過度警醒的反應(上課的時候心靜不下來,無法專
心,一直擔心有人會從背後攻擊他),在校感覺麻木壓抑(
在學校時張○○需要盡力壓抑自己擔心害怕的情緒,回到家後
需要獨自一人安靜一段時間才能平復),情緒表達因難等症
狀。張○○小四五期間平均每個月約回診1、2次,六年級回診
頻率約1、2個月1次,在門診主要透過藥物治療和支持性的
會談,以協助症狀的穩定和就學等適應功能的復原,並提供
父母支持孩子的策略與方法。目前觀察張○○升國中環境轉換
後,臨床症狀明顯改善,到學校的壓力減輕,該生否認擔心
有人從後面踢他,失眠、過度警覺的狀況,同時注意力亦有
改善,能和現在的老師建立關係,但張○○對某些特質的老師
仍有較敏感的反應,目前還在評估中。醫療處置有嘗試幫助
個案減藥並停藥,建議維持每2個月回門診追蹤,以評估張○
○在不同環境下,對壓力的敏感度和情緒行為復原的狀況,
尚無法斷定張○○不需要回診,建議規律返診,持續至明年(
即114年)3月再評估目前藥物停止之後的適應和復原。
Ⅴ、承Ⅳ如張○○後續有治療之必要,其是否有接受心理諮商之必要
?如有接受心理諮商之必要,預估需接受心理諮商之時間、
費用(計費標準)為何?
覆:本所治療均安排於醫療之門診治療,因在他院進行心理治療
,故本所並未安排張○○的心理治療,就所詢及問題有困難作相關
判斷,建議與其進行心理治療之心理諮商師進行討論等語。
(以上見本院國字卷㈡第22頁、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㈤)。
Ⅵ、本院審酌:心禾診所乙○○○○係台灣大學醫學系畢業、精神專
科醫師,歷任台北榮總玉里分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台北榮總
兒童青少年科專任研究員等職(見本院國卷㈠320頁),具有
相當之精神醫學專業性;又就前述醫療院所回覆之不克受託
鑑定之考量因素(如無本案發生前之客觀評估數據可供對照
、經審閱相關書面資料無法研判爭議事件前後其他生活事件
之影響程度比重及因果關係、因身心症患者精神狀態之改變
極具個別化而於臨床上無法以通案意見判定個案應安排之治
療模式時間及所需費用等),心禾診所乙○○○○已參酌本件後
續調取之甲○○○○○○○○檢送之張○○於本事件前、後之完整心理
諮商紀錄,及於本事件後多次治療張○○所見之病徵而提供專
業研判,且司法實務上亦不排除以詢問診治醫師之方式而代
鑑定之證據方法(參本院國字卷㈠第332至335頁);復參諸
張○○於本事件發生後陸續至醫療院所就診,於110年4月13日
至汐止國泰綜合醫院精神科就診之病歷即記載「3/31因老師
想制止同學說話用腳踢pt'、ma表示之後不太願意上學,開
始出現一直想去換衣服、怕髒」、於110年5至10月至臺安醫
院心身醫學科暨精神科就診之病歷即記載「Present illne
ss:Art teacher's maltreatment:kicking his ass
after class on 3/30...」、「anxiety and PTSD
(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symptoms:needs to wear
a backpack to prevent''being hurt from his
back'',fear of talking to the event again, re
experiencing, avoid to enter school again fear
ful of being in art class.」等擔心有人從背後攻
擊、不願再談及本事件之反應(見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㈡)等
情,可認心禾診所乙○○○○以系爭回函所陳:(a)張○○因本
事件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b)張○○於本事件前因母
親患病與家庭狀態在早年對其焦慮情緒調節產生影響並非造
成其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原因、(c)張○○罹患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而有就診治療及進行心理諮商之必要、(d)依
張○○目前病況建議維持每2個月回門診追蹤持續至114年3月
再評估等節,具有相當之可信性而足憑採。
③、準此,堪認陳老師於110年3月31日美勞課為制止學生嘻鬧,
從背後踢張○○臀部之行為,致張○○受有罹患「創傷壓力症候
群」之心理傷害,洵屬明確。至於被告學校另質稱:同時被
踢者尚有黃姓學童並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且一般人被
踢傷瘀青顯不至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系爭回函內容係倒
果為因,不符相當因果關係云云。惟查,個別事件對於每個
人之身心狀況所造成之影響本有差別,依系爭回函及心禾診
所病歷中記載張○○因母親患病與家庭狀態在早年對其焦慮情
緒調節產生影響(如前述尚無證據顯示造成張○○罹患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於本事件前即有斷斷續續至甲○○○○○○○○進行
心理諮商等語(見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㈡、㈤),可知張○○係心
理較敏感之兒童,而小學3年級且心理較敏感之兒童遭成人
從背後踢其臀部,可能造成受驚嚇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乙情,應無違背一般常人之生活經驗及因果法則,是被告學
校以此節主張陳老師之行為與張○○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間
無相當因果關係,尚無可採,不足以之推翻前揭認定。
3、綜上所述,被告學校所屬公務員陳老師於110年3月31日美勞
課從背後踢張○○臀部之行為,致張○○「臀部挫傷」並罹患「
創傷壓力症候群」而受身心傷害,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
被告學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㈡、關於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
1、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
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
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亦有明文。再「
(民法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條文並未限定侵害身分法益之
類型,立法理由雖有記載強姦、擄略未成年子女二種類型,
但應解為例示規定,應不以此為限。又上開所謂基於父母關
係之身分法益,係指親權,其主要內容為對未成年子女之保
護及教養權利及義務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0
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就張○○請求醫療費用26萬2,675元部分:
⑴、查原告主張張○○因本事件致「臀部挫傷」並罹患「創傷壓力
症候群」,而有至急診醫學科、身心醫學科或精神科就診之
必要,為此已於110年3月31日至113年11月15日期間支出至
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臺安醫院、心禾診所就診費用共3萬3,3
25元乙情(見本院國字卷㈡第36頁之附表1),業據提出此部
分已支出之費用單據多紙(見本院國字卷㈠第116至135、504
至513頁,及卷㈡第46至56頁)為證,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原告主張因張○○於114年3月底前仍有再至身心醫學科或精
神科就診之必要,而(因本件於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預為請求就診一次之費用250元乙情,依前揭心禾診所乙○
○○○於系爭回函陳稱:張○○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有就診
及進行心理諮商之必要、依張○○目前病況建議維持每2個月
回門診追蹤持續至114年3月再評估等情,亦堪認有據,應予
准許;是以上合計3萬3,575元就診費用,均應准許。
⑵、又原告主張張○○如前述因本事件致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
,而有接受心理諮商之必要,為此已於110年4月8日至114年
2月7日期間支出至甲○○○○○○○○、丙○○○(為隨同甲○○○○○○○○
之同一位心理諮商師,故自112年起轉至丙○○○)接受心理諮
商之費用共22萬2,500元(見本院國字卷㈡第140至141頁之附
表3),並因張○○於114年3月底前仍有再接受心理諮商之必
要,而(因本件於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預為請求心
理諮商3次之費用共6,600元,以上合計22萬9,100元等情,
提出此部分已支出之費用單據多紙(見本院國字卷㈠第136至
150、514至526頁,及卷㈡第40至45、142頁)為證,並聲請
函詢丙○○○關於張○○諮商之原因及費用等節,經該所以113年
12月31日函檢送之諮商摘要表覆稱:個案因110年3月31日被
告學校教師與個案有肢體接觸一事,導致個案出現過度警覺
、不安、及懼學等症狀開始諮商;評估個案在114年3月底前
仍有心理諮商的必要,自113年11月9日後至114年3月底前心
理諮商費用預估為1萬9,800元(註1:每次2,200元,預計進
行9次共1萬9,800元。113年11月9日至12月31日實際進行2次
,114年1月至3月預計進行7次〈隔週1次〉)等語(見本院國
字卷㈡第88頁、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㈤)為據。考諸前揭心禾診
所乙○○○○於系爭回函陳稱:張○○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有
就診及進行心理諮商之必要、依張○○目前病況建議維持每2
個月回門診追蹤持續至114年3月再評估等情,本件張○○請求
至114年3月底前之心理諮商費用,固非無據;惟依系爭回函
及心禾診所病歷中記載張○○因母親患病與家庭狀態在早年對
其焦慮情緒調節產生影響(如前述尚無證據顯示造成張○○罹
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於本事件前即有斷斷續續至甲○○○○
○○○○進行心理諮商等語(見外放之限制閱覽卷㈡、㈤),則張
○○於本事件後再至前已陸續接受諮商之甲○○○○○○○○(嗣隨同
一位心理諮商師轉至丙○○○)進行心理諮商,當有部分係延
續本事件前預計進行心理諮商之排程,而無從令被告學校賠
償全部之心理諮商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審
酌張○○於本事件前、後接受心理諮商之原因及情狀,認張○○
支出之心理諮商費用22萬9,100元之半數即11萬4,550元,為
被告學校因本事件應賠償張○○心理諮商費用之損害。
⑶、準此,張○○得向被告學校請求賠償之醫療費用,包括就診費
用3萬3,575元、心理諮商費用11萬4,550元,共計14萬8,125
元,逾此金額則難准許。
3、就張○○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張○○之父母請求精神慰撫金
各20萬元部分:
⑴、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院審酌張○○於年紀尚小之際即因本事件而致身心受傷害,
且自事發後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持續就診將近4年,
衡情顯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又張○○之父母眼見未成年子
女身心受創且長期接受治療,當亦受相當心理衝擊,並較平
時付出更多心力,而對其等保護及教養之實施造成額外負擔
,復審酌本件事發經過、兩造財力狀況、事發後迄今未能達
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認被告學校因本事件應賠償張○○之精神
慰撫金為12萬元、應賠償張○○父母之精神慰撫金各為6萬元
為宜。
⑶、準此,張○○、張○○之父母得向被告學校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
金,各為12萬元、6萬元、6萬元,逾此金額則難准許。
4、綜上所述,張○○得向被告學校請求賠償醫療費用14萬8,125元
、精神慰撫金12萬元,共計26萬8,125元;又張○○之父母得
向被告學校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各6萬元;並均得加計自原
告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被告學校之翌日即111年2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於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範圍內,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亦無不合
,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