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俊翰律師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黃俊仁律師
程序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為未成年子女蔡昕芮(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汯軒(男,民國000
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
人,並由兩造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各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1
9,000元。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
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
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
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權利義務事
件,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等表意權及聽審
權,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會面交往等事項,確有為其
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被選任人乙○○○○○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臨床心理師,長期從
事兒少保護工作,具備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亦具性別
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適宜擔任本件未成年子女蔡昕芮
、蔡汯軒之程序監理人,本院徵得乙○○○○○同意,爰選任其
為未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之程序監理人。
四、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未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之利益及專業
立場,儘速瞭解其等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未成年子
女現在或之前就讀學校之教師會談,暨分別至兩造住處於未
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與兩造相處時,觀察兩造與蔡昕芮
、蔡汯軒互動或兩造之父母與蔡昕芮、蔡汯軒相處及互動等
情形,並就未成年子女親權是否應改定由聲請人任之?或兩
造共同任之?若共同任之,由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及非同
住方之一造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為何以符合未成年
子女之最佳利益,暨未成年子女是否願意到庭向法官表達意
願等,提出書面報告。程序監理人與各會談人會談時,得視
需要予以錄音錄影,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且
不得錄音錄影,兩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
如有必要應經由本院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私自與之聯絡
,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於本
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此外,為使程序順利進行,審酌
程序監理人會談之人甚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項及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併諭知
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由兩造先行分別預納新臺幣19,000元
。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ULDV-113-家親聲-15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