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ELI MARLINA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ELI MARLINA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ELI MARLINA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簡字
第384號(111年度偵字第1683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
2年,於112年9月2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112年9月26日至
114年9月25日),應於判決確定起一年内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下同)6,000元。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署)於112年10月19日以中檢介甲112執緩1150字第11291202
44號函通知受刑人履行緩刑條件,於同月25日、同月31日合
法送達,且於送達時受刑人尚未離境,臺中地檢署已合法通
知受刑人履行緩刑條件,然受刑人未依法院宣告緩刑所附條
件履行,臺中地檢署已給予受刑人履行上開緩刑負擔之機會
,受刑人卻於緩刑期間之113年4月26日擅自離境,堪認受刑
人已無積極履行上揭緩刑負擔之意思,顯見受刑人漠視臺中
地檢署執行緩刑之命令,對法定義務抱持輕忽懈怠之態度,
不僅未能珍惜法院給予之自新機會,亦藐視法院給予緩刑之
寬典美意,足認受刑人違反緩刑條件之情節已屬重大,亦無
從預期渠等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原宣告之緩刑確難收其
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且若不予撤銷緩刑之宣告
,俟緩刑期滿,受刑人若再入境,更無視本國法令遵循,已
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
金額;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
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所
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
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
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故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
,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
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簡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
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000元,嗣於112年9月26日確定,
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自堪認定。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履行緩刑
條件,該通知分別送至受刑人當時於我國之聯絡地址即⑴臺
中市○○區○○路0段000號、⑵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其中⑴住
址部分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受領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於112年10月25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
派出所,並於同年0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⑵住址的部分
則於112年10月31日由受刑人之仲介公司即鋐德國際事業有
限公司(下稱鋐德公司)收受,而於同日合法送達,且該通
知業經鋐德公司轉交受刑人等情,有臺中地檢送達證書2紙
、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聘僱資訊、臺中地檢112年11月15日
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合法收受前揭通知後,未曾以任何方式向
檢察官表示有何不能履行緩刑所附負擔之正當理由而仍未履
行,再參以受刑人已於上開緩刑期間之113年4月26日出境,
並離開其所屬之人力仲介公司,亦未主動向法院或檢察官陳
報其現居處及可資連絡之方式,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而故意
不履行緩刑之負擔,且有藉返國以逃避刑責之嫌,已難認受
刑人有依本院判決履行緩刑負擔之意願,亦難期待受刑人會
再次入境履行負擔,暨參酌本院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案撤銷
緩刑聲請有無意見陳述,並經本院為公示送達而合法送達於
受刑人,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各1份附卷足憑
,然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等情,足認其並無履行緩刑條
件之意願,違反上開負擔之情節重大,原判決諭知緩刑之宣
告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
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CDM-113-撤緩-205-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