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終止收養人丙○○與被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丙○○於民國97年3月5日收養配偶
甲○○前所生子女乙○○為養女,然因收養人與配偶甲○○已於10
9年7月9日辦理離婚,故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合意終止收養關
係,並經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同意,雙方於113年3月26
日簽立終止收養契約書,爰依法請求法院認可終止收養等語
。
二、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
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
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
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
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
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⑴夫妻之
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⑵夫妻之一方於
收養後死亡。⑶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
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民法第108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終止收養契約書、終止收養同意
書、戶籍謄本為證。又收養人、被收養人及收養終止後之法
定代理人即生母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並皆瞭解終
止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3年10月29日非訟事件
調查筆錄),故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為審酌本件終止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本
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對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終止收養事件訪視
調查報告之綜合評估認為:
1.社工評估收出養雙方進行終止收養的意願明確,然而被收養
人對於進行終止收養一事上並不在乎,因認為此事對其沒有
影響,所以對終止收養一事沒有意見並願意配合收出養雙方
。社工建議法院與被收養人開庭時,需再次向被收養人強調
終止收養的意義、法律效果及帶來的影響,並再評估被收養
人對終止收養一事上的意願。若法院評估被收養人可以接受
終止收養,而本身被收養人亦即將成年,對於被監護的需求
低,社工評估本案適合進行終止收養。
2.由於社工評估出養人目前之親職能力仍有進步空間,故社工
建議出養人參與本會舉辦之親職教育準備課程-親職教育兒
少篇3小時,以了解與青少年子女溝通及教養的方式,增進
親職能等語,此有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113年6
月5日聖功基字第1130308號函及其檢附之終止收養事件訪視
調查報告在卷為憑。
㈢經本院命被收養人生母補正已參加財團法人聖功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教育準備課程-親職教育兒少
篇3小時之證明文件,嗣被收養人生母業已提出該基金會於1
13年11月2日核發之課程時數證明(記載:參與本會辦理113
年收養人親職教育準備課程,共計3小時)附卷可稽。
㈣本院復請家事調查官就被收養人是否瞭解終止收養後之法律
關係、被收養人是否同意終止收養…等事項進行調查,據所
提出之調查報告略以:…被收養人知悉終止收養的法律概念
,…被收養人對於終止收養沒有意見。…被收養人目前生活、
就學、居住狀況尚屬穩定,與生母、生母同居男友及其親屬
互動狀況亦屬良善,雖然訪視期間被收養人會抱怨生母、生
母同居男友對伊會有些要求、覺得自由受限,但考量本件被
收養人生活比較散漫、自律性不高,生母與同居男友對被收
養人教養要求(如:門禁、禁止打工、自理能力訓練、分擔
家務等)尚屬合理,且被收養人與生母之間溝通管道暢通,
生母亦能依照情境狀況不同彈性修正管教及約束,評估生母
具一定親職能力等語。此有本院113年8月12日113年度家查
字第115號調查報告附卷可參。
㈤本院審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已到庭表示同意終止收
養,兩造間已無繼續維持收養關係之意欲,且被收養人一直
與生母同住、由生母單獨扶養照顧,是本件終止收養並無對
被收養人不利之情事,核與前揭法條所示之「養子女最佳利
益」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本件認可終止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本
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KSYV-113-司養聲-98-2024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