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好印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詡庭
被 告 黃秈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240元,
及自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1,756元(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
即民國113年11月12日,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萬6,240元 1 利息 5萬6,240元 111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12日 (1+352/366) 5% 5,516.44元 小計 5,516.44元 合計 6萬1,756元
PTEV-113-屏補-480-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