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CHIRASAWANON TIDA(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SRINUKUNKIJ WATCHARA(泰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96號),聲請解除禁止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主張:我希望我能
夠跟家屬通電話,因為奶奶沒辦法工作,且大家在等我的錢
等語。
㈡聲請人即被告CHIRASAWANON TIDA主張:我想要跟家人通信等
語。
㈢聲請人即被告SRINUKUNKIJ WATCHARA主張:我想要跟被告CHI
RASAWANON TIDA通信等語。
二、按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
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品,並與外人接見、
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
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
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
NUKUNKIJ WATCHAR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
、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並參酌卷內
事證,認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HARA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
認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
SRINUKUNKIJ WATCHARA有逃亡之虞、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經審酌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
DA、SRINUKUNKIJ WATCHARA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刑事追
訴審判之公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JANRUANG P
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
HARA均應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在案。
㈡本院考量本案尚未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MARIO」
尚未到案,為避免共犯間進行勾串,若未將被告JANRUANG P
HAPHITCHADAPHON、CHIRASAWANON TIDA、SRINUKUNKIJ WATC
HARA禁止通信,將難順利進行審判,堪認禁止通信之原因及
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是本案解除禁止通信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TYDM-113-聲-4251-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