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13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俊綺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6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併科罰金部分之應執行刑及其易刑標準均撤銷。
高俊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
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俊綺(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
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
核後,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2月;就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下同)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等語
。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幫助犯一
般洗錢罪等2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537號、113年度金簡字第21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
罰金10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並分別確定在
案。則併科罰金部分應於所宣告多數罰金之各刑中之最多額
(即罰金10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即罰金11萬元)
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始屬合法。原審未查,而裁定受刑人
應執行之罰金刑為1萬5000元,已低於所宣告上開多數罰金
之各刑中之最多額者,於法容有未合,原裁定有適用法則不
當之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依法撤銷原裁定,另為合法
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檢察官僅針對原裁定關於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提出抗告
,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抗字第13號抗
告書記載明確(本院卷第7至8頁),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
原裁定關於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合先敘明。
㈡原裁定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就併科罰
金部分定應執行罰金1萬5000元,固非無見,惟依前揭規定
,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為各刑中之最多額(即罰金10
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即罰金11萬元)以下,原裁
定定應執行罰金1萬5000元,低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即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罰金10萬元),違反刑法第51條
第7款所定之界限。檢察官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
,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由
本院自為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受刑
人應執行之罰金刑,於法尚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
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並依刑
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4月間某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1年4月25日,應予更正)至111年4月29日 111年6月2日至111年10月11日(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1年10月11日,應予補充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27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367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第57267號,應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1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3年4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撤回上訴) 113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28號
TCHM-113-抗-613-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