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文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文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裕因犯竊盜、侵占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
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
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
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
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
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
,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
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
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
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
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
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犯竊盜、侵占等案,分別經本院以附表所示
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4至5
部分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惟檢察官
既聲請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至3等罪判決確定後,有因增加經附表編號4至5所示另案判
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
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之前各罪曾定應執行刑
即當然失效,符合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所謂
「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本院自可不受上開原確定
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
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4至5所定之應執行
有期徒刑7月、7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
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
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侵占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20日 113年7月12日 113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48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96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0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9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0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00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9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1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6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3號 ①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06號 ②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9月20日 113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27、1365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27、136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5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6日 113年1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5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3日 114年2月3日 備 註 ①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22號 ②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CYDM-114-聲-169-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