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
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
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
,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
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
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再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
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
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
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
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
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
,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
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
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
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
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
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
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
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
號1所示之刑,於民國113年5月8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
號2所示之刑尚未執行完畢(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
度上訴字第719號判決後,因受刑人上訴逾期,經最高法院
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判決駁回上訴,是確定判決仍為
本院判決,判決確定日為本院判決上訴期間屆滿日)。又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
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
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定刑聲請切
結書(本院卷第9頁)在卷供參。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
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
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所示各
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所犯各罪最長刑度
為有期徒刑4月,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型態、罪
質均屬有別,及其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等一
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已表示對於本案定
刑內容無意見;且經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
,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詢問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函稿、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第55頁、第57頁至第61頁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受刑人黃柏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幫助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另有併科罰金)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1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764、9171、33466、5992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35、9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5月22日 備註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2134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10502號
TPHM-113-聲-2869-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