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48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2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
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
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
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次
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
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受刑人張正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經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則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2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則
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此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
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
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
刑之加計後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6月。又其中如附表編號4
號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號、5至1
1號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
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
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
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
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沒意見,請依法處理,綜合上情一併
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張正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等 竊盜等 偽造文書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犯 罪 日 期 均為112年11月21日 均為112年8月22日② 均為112年8月10日 偵 查 (自 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8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6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82號 113年度簡字第598號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82號 113年度簡字第598號 113年度簡字第7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4月11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71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577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015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302號(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等 偽造文書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0日 均為112年9月12日② 112年8月23日至112年8月29日 偵 查( 自 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58號、第5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58號、第5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252號、第56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113年度簡字第727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113年度簡字第72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969號(編號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等 竊盜 偽造文書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4日至112年8月9日 112年7月2日② 均為112年9月20日 偵 查( 自 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29號、第54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5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15號 113年度易字第359號 113年度訴字第659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15號 113年度易字第359號 113年度訴字第65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999號(編號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7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716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8月7日② 偵 查( 自 訴)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4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 113年度簡字第110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81號
TCDM-113-聲-3592-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