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李昆
訴訟代理人 周明昇
被 告 廖科燉
程日東
廖三堅
廖壕灞
廖海杕
廖木水
廖万鬚
廖志宏
廖志明
廖志揚
廖月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煌斌
被 告 程勝豐
程一哲
廖珮儒
廖崑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找補表中關於「應補償之人及應負補償金額」之記
載,應更正為「受補償之人及受補償金額」;關於「受補償之人
及受補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償之人及應負補償金額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ULDV-113-訴-152-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