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158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
度易字第111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貳佰玖拾伍包(總淨重一二一四點三九公克)、
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一一零四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哲育明知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
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
年初之不詳時間,在嘉義市西區歌神KTV,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小零」之人,以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購買含
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30
0包(原始重量不詳)、以1,500元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約1公克)而持有之。嗣張哲育因另案遭通緝,於113年2
月6日9時58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5樓為警執行另案
搜索時當場查獲,扣得前揭毒品咖啡包共295包(均為BURBE
RRY字樣包裝,毛重共1554公克,氯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
約36.43公克)、愷他命1包(毛重0.3公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哲育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13號搜索票、查獲暨
扣案物照片。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拉曼光譜儀檢測初篩報告、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200655號鑑驗書、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4日刑理字第1136099366號
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止毒品之禁
令,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對社會治
安造成潛在危險性,所為實有不該;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目
的係為供己施用、持有毒品之期間長短、持有愷他命、毒品
咖啡包之數量、重量及純度均不低,由上開犯罪情狀,應給
予被告相類案件中中等程度之刑罰種類及刑度非難;惟念及
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應得為較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之
前科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本院易字卷第55頁),於量刑上並不為特別之斟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之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04公克)及摻有氯甲基卡西酮
之咖啡包295包(總淨重1214.39公克),均屬違禁物,且均係
被告所為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之第
三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均應宣告沒收。另裝盛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依該等扣
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
損之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不再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之現金(新臺幣2萬9,700元)及IPhone 13廠牌手機1支1
顆,雖為被告所有,然均與其所為本案犯行無關,不予宣告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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